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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道虎: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三大核心要义 | 中国应用法学202104


作者简介:夏道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大法官。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 《中国应用法学》2021年第4期



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三大核心要义


 

  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理念。一是保护范围上更加注重创新导向。根据创新高度、知名程度、独创性高度、技术贡献度相应确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与强度,注重以是否有利于激励创新作为评判司法保护成效的标准。二是利益衡量上更加注重权利导向。坚持有利于权利保护的原则,减轻权利人维权负担,强化救济力度,充分体现有利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导向。三是保护手段上更加注重惩罚导向。综合运用行为保全、惩罚性赔偿、强制措施、失信人黑名单等保护手段与措施,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再发生。四是审判机制上更加注重效率导向。通过进一步精简诉讼环节、加快审理节奏、创新审判方式等措施有效提高审判效率,使权利救济更加便捷高效。五是规范诉讼秩序上更加注重诚信导向。加大对妨碍举证、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行为的惩罚力度,进一步压缩恶意申请专利、商标等获取权利的生存空间。


  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方式。一是精细化确定赔偿标准。坚持损害赔偿的市场价值导向,综合考虑因侵权行为的危害性,确定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适应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二是依法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规范惩罚性赔偿制度中“故意”和“情节严重”的适用标准,明确构成恶意侵权的条件。三是强化刑事惩罚威慑作用。加强涉知识产权犯罪线索的移送,及时启动犯罪线索移送程序。


  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机制。一是完善临时救济适用机制,最大限度阻却侵权行为继续,有效运用行为保全措施,及时制裁妨害行为保全的行为,确保行为保全措施的有效实施。二是完善诉讼证据规则,依法支持运用现代技术保全或获取的证据,积极适用证据披露制度,严惩提供虚假证据、毁灭证据和拒绝提供证据的行为。三是创新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方式,推行示范性判决,选择典型个案先行审理,作出示范性裁判,为其他类似案件的审理与尽快审结提供范例。对于事实复杂、审理周期较长的案件,可以先行就权属关系、侵权认定等先决性争议作出判决,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四是建立中立评估机制,发挥技术检索、大数据分析等专业平台以及技术专家在纠纷处理中的作用,对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可能存在的优、劣势,包括权利稳定性等内容进行初步评估,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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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吴珊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富敬本文声明 | 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往期精彩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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