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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与恶的距离:谁是下一个网暴目标?

作者 | 赵宏 罗翔 王琦

感谢作者授权推送






2023年6月,为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起草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我们与恶的距离:谁是下一个网暴目标?赵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5月23日,武汉市汉阳区弘桥小学一年级学生谭某在校内被老师驾车撞倒碾压死亡,视频中孩子的母亲悲痛欲绝:“他从我孩子的头上压过去了!”此事一出,公众一方面对孩子的惨死感到心痛,另一方面也再次呼吁对校园安全的关注。


事发后,肇事教师被警方带走调查,武汉市汉阳区教育局也发布通报称,对孩子的不幸离世深感悲痛,深感自责。区教育局会同公安等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而涉事学校校长和分管副校长也已予以免职。纪检监察部门也启动了对相关责任人员立案调查。


但想不到,就在失去孩子的第七天,也就是民间逝者的头七,母亲也坠楼身亡。一个仅六岁的孩子在本应最安全的校园被汽车碾轧身亡,悲痛的妈妈追随孩子而去,一个本该美满的家庭轰然崩塌,这种人间至哀怎么看都让人心碎不已。


孩子母亲坠亡后,舆论将部分死因归咎于网络暴力。这位母亲在丧子后遭遇的网络恶评,令人不寒而栗——“妈妈的穿着打扮是用了心的”“这妈妈是化妆了吗?”“这位妈妈想成为网红吗?”“还能穿这么正式?”“化着精致妆容,像是特意打扮一番才赶来。”一些完全说不清心理动机的人居然研究起了妈妈维权时的穿着,指出其佩戴了首饰,甚至所穿衣服鞋子都是奢侈品。还有人公然指责孩子父母是为了博人眼球过度表演,真实目的是为了向学校索要更多的赔偿。


这些评论罔顾一个刚刚失去独子的母亲的巨大伤痛,不仅未对他人的不幸表现出基本同情,更将弥漫的暴戾之气全都释放在不幸者身上。


对此,我们已经不陌生。从寻亲不成又遭各种抖音微博小号不间断攻击的刘学州,到只是将头发染成粉色就被网民攻击为“不正经”的郑灵华,再到这位才遭遇人间至恸就被质疑做戏的年轻母亲,在一连串的网暴案件中,我们反复地经历着人性深不可测的幽暗和败坏,眼见这种幽暗和败坏几乎已经到了不加掩饰的地步。


作为法律工作者,我和同事们多次写过网络暴力案件,涉及对网暴者法律责任的追究、平台对网暴言论的监管职责,以及如何从法律角度对网暴案件进行维权,等等。无奈的是,面对复杂幽暗的人性,法律的作为永远都是有限的,它根本无法像我们设想和呼号的那样,给被网暴者及时的保护,甚或只是一些情感上的宽慰。


回到本案,有人说,这位母亲的死可能更多地是出于丧子之痛以及在维权中所遭遇的困难无助;所谓网暴可能只是舆论渲染,在此并没起多大作用,更无法证明与这位母亲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联。确实。


也因此,昨天朋友圈里有人写了这样一段话,“关于网暴,要牢记几点:他们是被纵容、鼓励,有时是拿了钱的;自己被网暴的时候,不要怕,要战斗,没什么的;朋友被网暴的时候,一定给予支持;不要指望法律,连普法的老师都怕网暴”。其实不只是普法的老师,谁不怕呢?


逻辑说起来也很简单——网暴者隐匿在键盘和屏幕之后,出于各种原因,甚至只是凑热闹,便对他人进行毫无依据的道德评判,肆意发动对他人的人身攻击和网络处刑,同时由于网络虚拟性和用户匿名性等原因而难以被识别,难以被追责。


这种在言论自由和责任承担上配置的严重不平衡,让施暴者得以一再作恶而毫无顾忌。而被施暴者如果向施暴者追责,却要历经网络暴力的二次伤害,要冲破平台避风港条款的制约,还要应对在立案、取证和定损方面的巨大困难。事情的结局往往就是:施暴者轻易地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被施暴者却要独自吞下无端的责难,有些积郁成疾,有些被铺天盖地的网络海啸卷去了生命。


作为普通人,我们担心自己会成为网络暴力的下一个目标;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了解对网络暴力的追责——无论行政、民事还是刑事,都十分艰难;但我们仍然要呼号,要发声,哪怕穷尽了角度,哪怕一直没有回响。


法律从来不对人性给予过高评价。人性中包含暴戾自私的成分,许多人缺乏对他人的基本共情,他们对他人进行肆意的歪曲和辱骂,而对自己的偏狭与恶一无所知。这在物理世界中一直存在,只是到网络世界里被无限放大和极化了。而法律对网络的治理总是滞后的,因为要平衡言论自由的法益,我们无法要求平台承担普遍的用户言论审查义务,平台也的确无法承担如此重负。同时,法律对网络施暴者的制裁也总是有限的,我们只能通过事后的惩戒和损失填补来抚慰被施暴者,却无法提前予以干预和防备。


但滞后和有限都并非无所作为、听之任之的理由。既然我国法律已通过《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法典》对网暴者编织了严密的惩戒之网,那么对逝者最好的慰藉就是——不管有多难,我们也要拿起法律武器来追究这些施暴者的责任,让他们知道即使在虚拟世界,污人清白、损人名誉一样要接受法律制裁。就像我的同事陈碧老师说的那样,“当更多的人用法律捍卫权利,法就不会向不法让步”。


刘学州自杀后,他的养家外祖父母不顾老迈之躯,毅然委托律师追究施暴者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该案已于今年2月13日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网上开庭。郑灵华事件后,各大平台也纷纷出台反网暴指南和细则,不仅为被施暴者提供诸如“一键举报”之类的应急防护,同样针对潜在的施暴者进行事先的警示。


当然,反网暴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既需要强化我们每个人的道德自律,意识到保持基本共情和体谅是人之为人的底线,而网暴他人也可能反噬自身;也需要法律共同体在每一起网暴案件中都能够为被施暴者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关注,一起为防堵网暴筑起坚实的防护。具体到此案,如果可以证实,导致这位年轻母亲纵身跃下的原因,除了丧子之痛还有网暴之苦,那么就应该对施暴者予以严惩,而不是纵容他们换个号又“投胎转世”。对施暴者容忍,对被施暴者漠视,正如我另一位同事罗翔老师所说,其本身就是一种平庸之恶。


而作为女性,本案中尤其令我感到愤怒的是诸多针对女性的语言暴力。许多人(或许也包括女性)加入网暴,仅仅因为这位哀恸的母亲出现在孩子学校时装扮整齐、衣着得体,仅仅因为她不像他们想象的那样形容枯槁、蓬头垢面——对所谓“不完美受害者”的苛责就这样降临到这位刚刚失去孩子的母亲身上,体面和整齐成了她“居心叵测”“过度表演”的“证明”。


也因为面容姣好,这位刚刚失去孩子的母亲成了网络性骚扰的对象。骚扰者恬不知耻地公然谈论年轻母亲的身材和容貌,其言论已完全逾越一般人的道德底线,更包藏着对女性的极大贬低和羞辱——似乎美丽等同于淫荡,而淫荡的女人一切都是活该。


还是回到本案。即使网络暴力不构成这位年轻母亲轻生的主要原因,但在网络空间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本身就已经构成违法,无论如何这都不是轻轻挥一挥衣袖,就可以走掉的事情。


村上春树曾说,“暴风雨结束时,你不会记得自己是怎么活下来的,你甚至不确定暴风雨是否已经结束。但有件事是确定的,当你穿越风暴你早已不再是原来那个人”。网络世界的暴风雨从何而来,下一个被带走的会是谁,它有结束的时候吗?我们与恶的距离那么近这么远,雪崩的时候,有哪片雪花是无辜的吗?愿逝者安息,也愿暂时躲过风暴的我们有更多的觉醒和行动。


面对网络暴力,法律真的无能为力吗?

罗翔,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24岁的杭州女孩郑同学,曾拿着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向病床前的爷爷报喜,没想到照片流出后,她因染粉色头发而遭遇大规模网暴。有人造谣“老少恋”,咒骂爷爷的健康状况;有营销号照搬图片,编出“专升本”的故事卖课坑钱;有人“发色鉴人”,抛出“一个研究生,把头发染得跟酒吧陪酒的一样”的荒谬言论……在网暴事件后,郑灵华患上抑郁症,最终离开人世。


在去年7月被网暴之后,郑同学一边记录下网暴者的言论证据,一边试图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然而,在无数人为其加油鼓励之时,平台投诉却屡屡失败,网暴者也无处可寻,艰难的取证与维权之路让郑同学更加抑郁,这或许成了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看到郑同学的遭遇,人们不免会问:难道我们的法律对于网暴者,真的无能为力吗?


当然不是。对于网络暴力,无论是《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都有相应的处理措施。


首先是民事责任。《民法典》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如果实施侵权行为,要承担赔偿、道歉等民事责任。


其次是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最高可以处10天的行政拘留。


最后是刑事责任。《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很多人认为,只要没有造谣,就没事,但是法律不仅惩罚虚构事实的诽谤,还惩罚损害他人名誉的侮辱,用真实的信息损害他人名誉也可以构成侮辱。侮辱是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的表示。张三写小作文,虚构李四卖淫的故事,这自然属于诽谤;但是张三曾经卖淫,王五得知此事在朋友圈大肆宣扬张三卖淫,损害张三名誉,这同样可以构成侮辱。


名誉权的本质是对他人人格的尊重,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你希望别人尊重你,你也要尊重他人。无论多么卑微,都应该获得人的尊重。人性的幽暗体现在,我们喜欢通过指责他人的错误来获得一种道德平衡,甚至这种指责只是为了掩盖自己有过同样的错误。喜欢说他人生活作风有问题的人,自己往往存在更大的问题。


法律对于名誉权的保护是比较充分的,无论是侮辱,还是诽谤,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网络空间,我们很容易把他人符号化,而忘记了对方也是一个和我们一样有血有肉的人。我的同事写过一篇文章,文章有这样一段话,值得引用:


在网络时代,我们似乎也开始渐渐丧失了对复杂情感的体察,丧失了对他人境遇的体谅。空洞和浅薄,最终导致的又是观点的极端和情绪的残暴。美国法学家桑斯坦在其《网络共和国》一书中,将这种现象描述为“群体极化”,即团体成员中一旦开始有某些偏向,在群体商议讨论后,人们就会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则形成非常极端的观点。可怕的是,如果这种极端意见是集中于某个个体,就很容易演变成对他的网络处刑。这也是互联网时代网暴滋生的深层原因。我们的情绪极容易就被极端意见挑动,也越来越倾向对他者进行非黑即白的评判;而这种情绪和判断,又会像利刃一样刺向身处舆论漩涡的个人。


柏拉图在《理想国》举过一个隐身人的例子:一个牧羊人,有一天走进一道深渊,发现一只可以使自己隐身的戒指。他利用这个戒指勾引了王后,跟她同谋杀掉了国王,夺取了王位。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如果人们拥有隐身的戒指,所有的不法行为都不受惩罚,人性深处的幽暗就会被无止境地释放。


很多人把网络当作了隐身的戒指,在这个空间中无限地释放自己内心的幽暗。


但是,事实上,网络从来不是隐身的戒指,人们的真实身份信息是可以被捕捉的。如何让法律责任落到实处,让维权之路不再荆棘遍布,这是所有网暴被害人所面临的共同心路。


不少被网暴者在寻求法律帮助的时候,遇到的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无法获得施暴者的真实姓名,以至于对着空气战斗,无法伤及躲藏于黑暗处的网暴者。


其实,无论是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都可以通过正当的渠道来主张权利。


比如张三同学被网暴,社会性死亡三个月,张三同学气坏了,联系了网络上一个专门调侃他的罗老师。罗老师建议他采取如下维权步骤:


首先是保留证据(最好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对于所有侮辱诽谤的侵权行为截屏固定证据。不过这需要强大的内心,才能面对铺天盖地的恶意,所以也可以把这些活儿都交给律师等专业人事来干。


其次是走司法程序,这里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如何让隐蔽的网暴者现身。比如张三同学到法院告状,认为大V李四严重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于是到法院,比如张三同学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去提起民事诉讼。第一步是立案,只有立了案,案子才能进入司法程序。但是这时面临了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不知道网暴者的真实信息,比如姓名、电话、联系方式,案子可能立不上。


有时,当事人或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持调查令去各大网络调查大V李四的个人信息,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出具过这种调查令。但是也有很多法院认为,调查令只能在立案之后才能出具,既然连案都没立,又如何签发调查令呢?所以这个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所以,如果张三没有申请到调查令,心情沮丧,认为给他建议的那个老师是法盲。法盲老师很难过,又建议张三走另外一条路。给网络平台发律师函,要求网络平台提供网暴者个人信息。有些平台可能会提供,但是如果不提供,怎么办?网络平台其实也很纠结,因为他们负有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法律问题充满着利益平衡,没有最优解,只能避免出现最坏结果。


最后手段只能到法院起诉网络平台,这些网络平台的信息是可以查到的。把网络平台作为被告,同时把大V李四也作为共同侵权人。要求网络平台提供大V李四的个人信息。一般来说,法院就会依照职权要求网络平台提供李四的个人信息。获得了李四的个人信息,就可以再去法院对李四提起诉讼,主张法律责任。


所以,如果法院可以在决定是否立案时普遍实施调查令制度,也许可以节约诉讼成本,避免殃及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随意泄露个人信息的平台。这个问题,有兴趣的同学可以作为毕业论文选题,好好研究研究。


还有一个方案就是到公安机关告状,既然公然侮辱、诽谤可能属于行政不法行为,如果有足够多的证据,那么也可以让公安机关直接依照职权查询违法行为实施者的个人信息。


至于提起刑事自诉,步骤也可以按照刚才说的两个方案分别进行,首先是要获得施暴者的个人信息。网络不是隐身的戒指,我们必须对于自己行为负责。


值得一提的是,在大量的网暴案件中,很多施暴人最后也被网暴。当人们获得某种复仇的快感时,需要思考的问题是,离开了正当的程序,我们追逐正义的初衷是否会事与愿违呢?当然,我们也希望法律提供这样一种正当程序来抹去那些被伤害被侮辱者的泪水。


村上春树在其短篇小说集《列克星敦的幽灵》中曾描写过一个遭遇集体孤立的中学生。在小说的结尾,主人公这样说道,“我真正害怕的,是那些毫无批判地接受和全盘相信别人说法的人们,是那些自己不制造也不理解什么而是一味随着别人听起来顺耳的容易接受的意见之鼓点集体起舞的人们。他们半点都不考虑——哪怕一闪之念——自己所作所为是否有错,根本想不到自己能无谓地、致命地伤害一个人,我真正害怕的是这些人”。


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尊重自己也要尊重他人。在郑同学孤独地战斗的时候,你我都在袖手旁观。或许,比罪恶更可怕的,是我们对罪恶的麻木与漠然。在某种程度上,我们都是平庸的帮凶。


社交平台有义务治理网络暴力王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据新闻报道,超7成受访大学生自认受到网络暴力影响。可见防治网络暴力任重道远,这必然是一件长期且艰巨的工程,未来的方向何在?笔者认为,在传统的司法和行政机制之外,需要引导和督促社交平台发挥更大治理功能,理由前文已述,不再重复。关于具体的着力点,由于笔者曾经在法院执行系统挂职工作过一段时间,对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有一定了解。按照笔者的认识,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有两大法宝,第一是执行信息化,第二是执行规范化。与之类似,治理网络暴力也可以从这两方面着手。


一方面需要研发更有效的反网暴技术。网络暴力是信息技术而生的社会疾病,依靠信息技术也能对其进行最有效的治疗,这尤其需要身处第一线的社交网络业界根据实践情况,不断升级和新增功能,更精准迅速地预防、识别和处理网络暴力,并最大程度地消除其影响。这是技术专家的领域,笔者不敢班门弄斧,就此打住。


另一方面,需要制定更完善的反网暴规范。我国互联网领域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实践发展的程度超过了规范的发展程度。在反网暴方面,目前基本只有社交网络自己出台的规范,法律、行政法规层面还欠缺专门规范。社交平台出台的规范当然重要,并且有操作性强、时效性强等众多优点,也需要不断优化,但它并不能取代法律规范,所以下阶段重点在于法律层面的规范完善。这点我们可以对比德国,德国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所谓的“社交网络法”(直译为:“改善社交网络中的法律执行的法律”),施行后不到四年,德国又迅速于2021年6月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德国起草该法的考虑是,社交网络上仇恨、暴力言论以及其他违法言论不断传播和增长,而且网络上辩论文化时常导致人身攻击、侵略性、攻击性的言论,同时还伴随大量谣言。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不法言论,有必要制定专门法律,促使社交网络经营者更迅速更妥当地处理用户或者他人的投诉。


该法有很多值得关注的举措。举要而言,第一,在法律层面规定了社交平台对投诉的处理义务(作为一种法定义务),并且对投诉程序提出了严格标准。第二,规定了社交平台的定期披露义务。考虑到公众对社交网络的争议处理了解非常有限,既不清楚一定时段内总共有多少投诉,也不清楚被投诉内容中有多少被删除或者被保留,更不知道究竟是哪些人在幕后处理投诉,因此该法规定了严格的披露义务以及应当披露的内容,社交平台必须每半年公开一份信息披露报告,如果未及时发布披露报告,将面临高额罚金。该法施行以来,国外社交网络三巨头Facebook, YouTube和Twitter都履行了这一义务,以半年为周期发布了多份报告。从报告可以看到,社交平台处理投诉速度的普遍较快,而且并没有出现之前所担心的过度封锁用户言论的现象,总的来说,社交平台对遏制网络上不法言论发挥了显著效果。第三,设立行业自规范机构。如果社交平台难以判断被投诉的内容是否违法,可以将其转给行业自规范机构审查。该规范机构发挥着行业内纠纷解决的作用,比法院的优势在于效率更高,而且更了解互联网业界的实际情况。在2021年修法后,该法进一步强化了平台的报告义务,比如需要披露使用算法来自动甄别言论的情况,需要披露易受影响用户群和易传播争议内容的用户群情况,还增加了当事人对社交平台所做决定不服的复议程序。可见德国在治理网络不法言论上,也是牢牢抓住社交平台这个“牛鼻子”,通过法律督促其履行治理责任,并要求其履行披露义务来不断提升治理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这种做法值得我国借鉴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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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吴晓婧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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