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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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的话:现在看这个标准有不少后果,除了增加用地成本和程序肥了中介机构外,不少于40%的公益用地比例还导致各地在报批用地时将道路及相隔很远的两个地块作为一宗地来征收,对规划底图破坏很大,批准后监管难度很大。还引起了不少地方撤乡建镇。
翘首以待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终于出来了。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除了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列举出来的公共利益的情形可以征地外,只有符合自然资源部标准的成片开发土地可以征收,工业、房地产等用地地方政府的钱袋子用地自然只能去套这个标准。原先有个征求意见稿是具体针对工业园区等情形明确的,现在的标准思路完全不同,大致上划定几条红线,具体交由省级政府去定。放权的同时也把责任放给地方,可能是本届的思路。但如何具体落实细化,还需要一番考量。
2020年11月5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土地开发的“成片征收”标准作出了规定。《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今年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采用列举方式明确了属于公共利益可以征收土地的六种情形,其中第五种情形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同时,该条规定,成片开发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为了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授权的立法事项,自然资源部经过多次研究、反复论证,并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标准》。
根据《标准》,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标准》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方案应当包括: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基本情况,成片开发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等内容。
《标准》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应当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同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还应当充分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结论应当作为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重要依据。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自然资源部、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监管。
此外,《标准》还对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四种情形进行了规定,包括: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市县区域内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闲置土地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年度实施计划的。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基本情况;
(二)成片开发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
(三)成片开发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
(四)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
(五)成片开发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各市县的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各地情况差异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应当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四、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充分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未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五、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经济、法律、环保、产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结论应当作为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重要依据。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自然资源部、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监管。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一)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二)市县区域内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闲置土地的;
(三)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
(四)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
七、本标准自公布之日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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