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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经营人员和资产混同,实质合并破产!

黄岩法院 浙江天平 2021-11-10

丈夫、妻子、儿子

一家三口通过融资创立了两家

家族式民营企业A公司及B公司

典型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经营人员混同、资产也混同

那么这两家企业可以合并破产吗?






以案说法




1991年,41岁的林某创办A公司,这是一家由其夫妻和独子作为股东的典型家族式民营企业。二十余年里,一家人依靠民间融资和银行融资,逐步将A公司发展成规模企业。


2012年,为定向取回一宗土地使用权,林某一家三口又创办了B公司。B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通过融资建造了厂房。


2017年,林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刑,企业债务危机全面爆发。


诉讼案件经判决生效后喷涌式地进入执行阶段。为全面调查两家企业财产和债务情况,公平清理企业债权债务,黄岩法院引导债务人提起执转破申请,并于2018年2月11日分别裁定受理了A公司和B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指定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经调查了解到,A公司涉及到的民间借贷有100余笔,共计107位普通债权人,而B公司的债权人仅12人,这12人中有近一半同时是两家企业的债权人。


法官立即指导管理人对两家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充分调查、反复论证,进而提出了先行对两家企业的普通债权以相同的清偿率进行分配,对工程优先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进行全额清偿的第一次财产分配方案。该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予以实施,有效安抚了债权人的情绪。


与此同时,经初步判断,两家企业疑似存在高度关联,能否适用实质合并破产,关系重大。


债权人王某告诉法官:“我与林某是几十年的旧识,我经常在他企业走动,B公司根本没有开展生产经营,就是用A公司的钱买了土地建造了厂房。我们都将钱借给了A公司,而A公司几乎已经成为空壳,如果不能将B公司的资产一并用于偿还A公司债务,这对A公司这么多债权人是极不公平的。”


为此,法官要求管理人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对企业的财产混同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A公司和B公司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况,具体表现为:


一是实际控制人混同

两家企业的股东均为其一家三口。


二是经营人员混同

A公司的会计及出纳同时兼任B公司的会计及出纳,B公司建造厂房亦由A公司派员管理,属于典型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三是资产混同

A公司所有的案涉土地因未及时开发而被政府收回后,以其关联企业B公司的名义拍卖取回;A公司的部分民间借贷资金进入两家企业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林某账户而非A公司账户等。


根据管理人调查结果,结合听证情况,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裁定对两家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裁定


经实质合并破产清算,两家企业的全部财产对全体债权人依法进行公平分配,普通债权清偿率达54.5%,107个A公司债权人多获得1455余万元,最大限度保障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评析




在关联企业法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下,因时因势审慎适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32条关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基本原则。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通过实质合并破产清算,依法保护债权人公平受偿,对于准确把握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程序的构成要件,规范实质合并破产的程序,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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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平  转载发布

来源: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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