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一季度“办案之星” | 今天敬慕他们,明天成为他们!

编者按

为激发全院法官干事创业、争先进位的工作激情,全面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在院内树立敢为人先、争当标兵的勇气和信心,形成团结拼博、比学赶超、争先创优的浓厚氛围,无锡中院自2021年8月起,在全体审执法官中开展“办案之星”评比活动。今年评比以每月工作量为主要考评依据,综合考量案件疑难复杂程度、本条线排名、均衡结案情况等因素,评出当月办案数名列全院前列,办案质量效率高、办案技能好、办案方式优的10名法官。
从2022年起,本号将以“月月评季季推”形式,每季度推出“办案之星”,敬请关注。





1月办案之星

△自左到右分别为:立案二庭李杨、民一庭蔡利娜、立案二庭华敏洁、行政庭马云、民二庭吕杰明、刑二庭范凯、民一庭杜伟建、民一庭张朴田、金融庭沈君、民二庭王俊梅

 

2月办案之星

△自左到右分别为:审监庭施美华、立案二庭华敏洁、知产庭张浩、民一庭仓勇、民二庭秦小兵、民一庭谢伟、民一庭吴晓东、金融庭龚甜、行政庭崔晓萌、立案二庭李杨

 

3月办案之星

△自左到右分别为:立案二庭李杨、劳争庭许晓倩、立案二庭华敏洁、行政庭陈胜利、民二庭胡伟、民一庭俞彤、民一庭谢伟、环保庭卢文兵、知产庭单甜甜、审监庭薛崴

 


如何才能向“办案之星”们看齐,早日获得这一荣誉呢?别急,他们的办案心得全公开了,还不快来看看?


△民一庭副庭长 四级高级法官 谢伟



把“情、理、法”充分运用到举证责任分配中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既是实体问题,又是程序问题。能不能正确掌握举证责任的分配,事关案件裁判的左右。


我曾办过这样一个案子,当事人李明与张红(皆为化名)于201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同居共同生活。同居后,为让张红一心一意住在自己身边照顾自己,李明坚决要她卖掉名下一套房屋,并答应再补贴部分钱给张红,以帮助其购置一套市区新房。


于是,张红卖掉房屋,卖房款项由购房者转入其名下的中国银行银行卡。此后,张红先后于2017年12月的13日、14日、18日、29日四天分四次,从银行柜台取出现金10万元、13万元、11.4万元、3万元。经查,李明的兴业银行账户也在相同的12月14日、18日、29日三天分三次,存入12万元、5万元、3万元。


后李明患病,直到2020年9月病重身亡,也没有给张红购置房产。李明还生前立下遗嘱,所有财产归子女所有。李明死后,张红把李明三子女告上法庭,要求三个子女归还李明账户中自己转给李明的卖房款,且声称应有28万元。


在法庭上,最初张红称自己先后向李明账户转入28万元,后又改为21万元,最后变更为2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张红账户取现金额与李明现金存款金额并非完全一致,且张红在诉讼中存在多次不稳定的陈述,因此适当加重其举证责任。现有证据无法达到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对张红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张红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中,首先,我们认为张红、李明系同居单身老人,并非三子女所述的李明所雇保姆,更不是没有联系的两个人,因此前者取款、后者存款行为完全有可能存在联系。


其次,我们需认清证明力的大小,客观事实的证明力远大于口头陈述。法庭之上,对于年代较为久远的事情,当事人难免会发生记忆差错,尤其是老年人对于数字类的回忆性陈述有时确会有前后出入。但取款、存款是客观事实,不容任何人抵赖。虽然张红所取现金与李明存入金额不完全一致,但前者均大于或等于后者是事实。


再次,紧紧抓住张红取款与李明存款是否存在高度紧密性。两人同居期间,或出于老年人不会卡对卡转账,或出于省去手续费目的,完全可能出现张红所述的先取款、再存款情况。


最后,现场查问、观察张红的情绪、神态、反应。庭审中,张红情绪非常激动;调解时,考虑到双方在举证上都存在一些瑕疵,法院主张调解,让三子女返还一半,但张红坚决不同意。


综合分析后,二审法院认为张红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对于李明三子女辩称无法知晓该款项是还款还是赠与,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应由三子女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李明12月14日、18日、29日三天存款的款项来源,否则,张红先取款、李明再存款的事实即存在唯一性。


在三子女不能举证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张红诉讼请求,由三子女返还张红20万元。



△行政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马云



两套?还是一套?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唐代诗人杜甫的诗句道出了千百年来老百姓的“安居梦”。


我今天要讲的故事就是涉及百姓的“安居梦”——房屋征收案件。此类案件是当前行政诉讼案件中占比很大的一类案件,一般都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影响。因此,当事人为了争取最大利益,往往会诉至法院。


我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件。钱大妈是原无锡市某工厂职工。1986年该厂把原厂内技校(某某街东弄22号,两层13套住房)改造后作为住房分配给职工,钱大妈分配到其中的102室。


2010年该地块启动拆迁。钱大妈作为公房承租人与拆迁公司签订了补偿协议。该协议书上所载的房屋坐落为某某街东弄22号102室,建筑面积为64.5㎡。至此,钱大妈一家从租房变为获得自有产权房安置,而拆迁人则顺利推进了拆迁工作,按道理双方皆大欢喜。


但在2020年12月底,钱大妈突然以区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代理人钱某在无锡市某工厂工作期间,因家庭人口居住情况,先后于1986年、1992年两次享受福利住房分配,即某某街东弄22号102室、某某街东弄22号房屋。” 法庭上钱大妈的代理人陈述:“2010年仅就某某街东弄22号102室房屋达成协议,但并未涉及某某街东弄22号房屋权益,现在该房屋被拆除,所以请求确认政府拆除该处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进行赔偿。”


原本2010年就解决的拆迁问题,为何在十年之后的2020年又产生新的争议?


原来,此处房屋并无房产证,且由于年代久远,各住户的租住凭证也大多缺失。原无锡市某工厂也已经在2004年就倒闭,房屋由房管局接管。在2010年拆迁签协议的时候,均是由房管局提供情况说明后,各住户才与拆迁人签约。


但现在钱大妈又提供了由原单位盖章确认的《自管房租赁合约》,载明:房屋坐落某某街东弄22号,居住面积2间41.6㎡,辅助面积7.3㎡,起租日期1992年7月。该合约指向的房屋与原本的22号102室位置、面积和承租时间均不相同,似乎确实是另一套房屋。


令人感到蹊跷的是,为什么这么重大的事项,钱大妈在2010年的时候没有提出来呢?


“我一开始没找到公租房租赁证明,后来直到2019年下半年才在结婚证封皮内找到该证明,后来我与拆迁部门协商后没有结果。”对此,钱大妈的代理人解释是,因被告委托的拆迁公司在拆迁工作中违法违纪被联名举报查处而退出拆迁工作,原拆迁进程由此停滞。


区政府方面的答辩是,原告所承租的某某街东弄22号102室已经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房管部门并无任何登记显示其另外承租了某某街东弄22号房屋,原告在签约后也未提出过另一房屋补偿。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决定休庭调查。调查分三个方向,一是房产原始登记;二是单位分房时的情况;三是向当时的邻居调查。


第一个方向,登记材料很少,但显示该某某街东弄22号房屋于2004年是作为车库房移交给政府,面积为22.1㎡,与原告主张的面积并不相同。


第二个方向,由于原无锡市某工厂早已倒闭,好不容易通过公安机关找到当时负责分房的相关人员,但有的已去世,有的表示不清楚情况。


第三个方向略有突破,通过艰难找到部分邻居的联系方式后,邻居们均表示钱大妈一家只有22号102室一处住房,所谓22号房屋是车库,是大家共用的。但邻居并不愿意出庭作证。


另外,根据其他调查的情况,案涉房屋虽然在2010年就已经签约,但实际上直到最近才在清点行动中拆除完毕,通过百度街景等软件调取的图像也证明了这点。


我们还注意到,钱大妈一家中,前来参加诉讼的主要是其丈夫,而其儿子负责聘请律师并一起出庭,但她本人却从来不到法院参加诉讼。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制定了兵分三路同时谈话的策略。谈话过程中,三人显然事前已经有过准备,对于各种问题都有应对,尤其对于邻居所说情况,其表述称当时这第二套房屋的分配是其单方与单位所达成的内部协议,其他人并不知情。对于如何在该车库房中生活等有些难以回答问题,则一概以“记不清”“就和平常一样”等模糊语句应付。


我们从法律的角度阐述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后,钱大妈的态度较为松动。最后钱大妈终于不再坚持,提出要求本案撤诉,不再主张相关补偿,案件就此了结。


房屋征收类案件大部分当事人起诉都是事出有因,但也存在部分人的起诉有“钻空子”寻求不当利益的可能,尤其对于历史上产权不清晰的房屋更应注意甄别,这就要求我们法官不仅要有娴熟的法律业务技能,同时还要有一定的社会经验,炼成一对“火眼金睛”,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不能让浑水摸鱼者蒙混过关。



△民二庭 一级法官 胡伟



主播跳槽之后…


“多年不红的刘畊宏红了,是因为网络,也是因为主播。”胡伟说,“网络主播看似美好,实则充满风险。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一定要遵法守法,不然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今天我来说一个网络主播芳芳的故事。芳芳长相甜美、能歌善舞,为了自己的主播事业能够快速发展,获得更多的流量利益,她与某经纪公司签订了有效期为3年的《主播签约协议》,约定经纪公司独家代理芳芳在线网络演艺。演艺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线上演艺的个人直播演艺、众筹、线上演唱会、线上歌友会等。芳芳保证并承诺,在合作期限内不在公司提供网络平台、线下平台之外的任何网络平台等提供直播。


合同签订后,经纪公司就开始忙活起来,为芳芳设立进入网络视频直播间的账户以及后台。也购买了最先进的主播直播设备,配备了直播技术人员。


芳芳与经纪公司红红火火的合作一年多后,她突然就停止了直播。而且,芳芳还在某平台申请强制转会,并向平台支付5000元强制转会手续费后转会成功,加入第三方公会文化公司,并进行直播。


经纪公司在与芳芳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芳芳告上了法庭,要求芳芳承担违约金30万元。


芳芳有点委屈,她认为自己与经纪公司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提前30天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批准后,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违约金。


芳芳还认为,双方都是直播平台的合作公司及艺人,均受直播平台的管理规则的约束,芳芳系依据直播平台转会规定转会至新公会,且已按照规定向经纪公司支付了5000元转会费,因此转会行为不应视为违约。


审理后我们认为,主播签约协议并未约定直播何时开始、何时结束、何地直播等,直播地点、直播内容等均可由芳芳自主决定。


同时,经纪公司对芳芳管理事项的约定,是一种松散的管理关系,实质是基于直播事项而约定的管理事项,不符合用人单位凭借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管理及其隶属关系的典型特征,双方之间为合作关系。


我们仔细研究了直播公会发布公会公告,发现上面载明,符合申请条件的主播可于后台发起申请,同时满足公告的条件,则无须原公会同意,接收公会支付原公会5000元转会服务费。


这公告应理解为,未经原公会同意是原则上是不可以转会的,也是无法完成转会的,但符合一定条件下的主播,可不经原公会同意的情况下强制转会。


我们认为,这公告是为满足一定条件下的主播进行强制转会提供了一个渠道,但公告并未规定强制转会对原公会可不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应向原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还应根据主播与原公会的合同来确定。


所以,法院最后判定芳芳的行为构成违约。同时,我们经过市场调研,认为经纪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应予调整。根据合同的特殊性及网络直播行业现状和芳芳已获取的收益款情况,再综合考量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由芳芳支付经纪公司违约金10万元。 

△立案二庭 一级法官 华敏洁



聊聊赠予的那些事


“今天,我来说个案件吧。”华敏洁说,“对于我来说,是案件。对于别人来说,是故事。但,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人生。”


2001年,令狐帅帅(化名)离异后认识了同样离异的上官美美(化名),两人一见钟情,不久后就开始了同居生活。2016年,令狐帅帅向上官美美出具了一张承诺书,内容大致为: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令狐帅帅承诺上官美美,“将令狐帅帅名下的一套商铺归上官美美所有,保障上官美美终生”。


然而,因各种原因两人产生矛盾。2019年9月,帅帅与美美结束同居生活。承诺书中的商铺一直未过户至上官美美的名下。


后来,生活上有了困难的上官美美手持承诺书诉至法院,要求令狐帅帅履行。


上官美美说,我与令狐帅帅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帮令狐帅帅照顾了他儿子和父母,该承诺书是令狐帅帅对我多年付出的补偿,因此令狐帅帅应当按照承诺书的约定将商铺过户给我。


令狐帅帅说,承诺书中的商铺是我出资购买的,也是登记在我名下,是我个人财产,我写的承诺书实际是赠与合同,商铺并未过户,故我有权撤销赠与。


其实,这个案件的案情并不复杂。承诺书中涉及的商铺是令狐帅帅出资、登记在令狐帅帅名下,为令狐帅帅的个人财产,从承诺书的内容来看,是令狐帅帅将其所有的财产无偿给予上官美美,该承诺书的性质为赠与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承诺书的商铺并未过户至上官美美名下,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令狐帅帅对此享有撤销权。上官美美要求将商铺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令狐帅帅与上官美美共同生活十多年,这个案件不仅是财产纠纷,还涉及情感纠纷。我在收到这个案件时就数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用真诚、温和的态度给他们讲法、讲理、讲情、讲证据,但双方情绪对抗激烈,各执一见、毫不让步。最终,本案以判决结案,驳回上官美美的诉讼请求。


案件虽然结案了,但是法官的责任让我在案件判决后,仍然继续做双方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令狐帅帅补偿上官美美一笔财务,双方之间的所有纠纷至此一次性全部解决。事后,令狐帅帅和上官美美均打电话向我表示感谢。


“赠人玫瑰,手留余香。”办理案件虽然辛苦,但当看到当事人满意的笑脸、听到当事人开心的笑声时,所有的辛苦皆值得。 

△刑二庭 三级法官 范凯



当一名刑事法官是怎样的体验?


“有人问我,做刑事法官是不是很‘牛’?我觉得,看起来很‘牛’的岗位,其实都是更多责任的体现。”范凯说,“如果要让我说说当刑事法官的体验,那就是三个字,‘拼、廉、情’。”


作为刑事法官,要有一股拼劲,敢于办理“骨头案”。2018年,我承办了某处级干部贪污、受贿一案,涉案金额达1.7亿余元,事实证据繁杂,三名被告人均不认罪且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我基本放弃休息,认真梳理案情,观看近500小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经过6次庭前会议和12次庭审,制作了10万余字的审理报告和4万余字的判决书,依法作出了公正裁判。被告人不服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案件复杂,工作量巨大,这是我法官生涯中最难忘的一个案件,虽然历经重重困难,但我觉得拼的值得,最终为国家挽回全部经济损失,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作为刑事法官,要清清白白做人,实实在在做事。2021年,在办理一起二审刑事案件时,上诉人的母亲突然拨打我的办公电话,讲她从河南老家过来想见二审法官。虽说是临时来访,我立即安排在法院接待室见面并认真听取她的诉求。临走时,上诉人的母亲硬要将一个红包塞给我,并流着眼泪希望能对他的儿子从轻处理并适用缓刑,被我婉言谢绝。“可怜天下父母心”,虽然我很同情这对母子的遭遇,但经过认真审查证据材料,二审仍维持原判。作为一名刑事法官,必须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坚持秉公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


作为刑事法官,要用心办案、用情沟通。2020年,在审理一起二审挪用资金案件时,上诉人的父母均年过七旬,基本上每隔四、五天就要来法院找我,询问案件进展并为女儿鸣冤。从立案到判决,总共接待二老十余次,也创下自己接待同一案件当事人的纪录,虽然他们每次都要将诉求重复,我仍耐心地倾听,不厌其烦地为他们辩法析理。最终,当我将二审维持原判的裁定送到两位老人的手中时,上诉人的父亲讲真诚地对我说:“范法官,虽然我们对判决结果不满意,但对你的工作态度和真情实意非常满意!”







往期回顾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