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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厅 | “1+4”专项行动典型案例:“执行不能”篇

2022年,无锡法院扎实开展市场主体出清“助企”行动。“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财产客观上无法处置,即使执行法院穷尽一切手段,案件仍无法得到执行的情况。这类案件不能得到执行,不是因为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为进一步发挥案例警示和普法教育作用,助推形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现向社会发布“1+4”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之“执行不能”篇


目录


案例一 邵某与某家居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案例二 林某与陈某、周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案例三 朱某与宋某、许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案例四 某房屋管理服务中心与林某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

案例五 毕某某与朱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

案例六 汤某与郑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

案例七 吴某与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



终结执行类



案例一

邵某与某家居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基本案情

邵某与某家装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后,按约支付了进度款,但经其多次催促后,家装公司仍未按约履行施工义务,邵某遂向家装公司发函解除合同。后邵某诉至滨湖法院,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由家装公司退还邵某工程款并赔偿损失。因家装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中,法院未查得家装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现场调查和关联案件查询发现,家装公司已不在住所地经营,且在无锡全市范围内涉及17件诉讼案件,涉案总金额达100余万元,已有10件进入执行程序,均未执行完毕。法院经多方努力,联系并约谈到家装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陈某向法院陈述,其因个人投资失败,致使家装公司资金链断裂,进而无法完成已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但本人并无恶意违约或诈骗故意。


因家装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考虑到家装公司的涉案情况及装饰装修合同的特殊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经申请执行人邵某同意,决定将家装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实际控制人陈某表示配合。现家装公司已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装饰装修合同的执行,不仅仅是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往往还包括清场、附合物处置等问题,是执行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近年来,家装市场上的装修公司“跑路”现象屡见不鲜,其中不乏以诈骗为目的的“骗子公司”,但也有不少因公司经营不善而倒闭的企业。如果一概以“诈骗”论处,则难免影响企业经营存续和行业评价,既不利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也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该案中,滨湖法院在充分考虑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又兼顾企业经营困难现状,依法适用“执转破”程序,帮助企业能够正常退出家装市场,同时也通过破产程序保障消费者的债权利益。



案例二

林某与陈某、周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基本案情

陈某、周某因饭店经营不善,结欠供应商林某货款,林某诉至宜兴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周某支付货款5万余元。经林某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冻结了陈某、周某银行账户,查封了二人名下的车辆,并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因陈某、周某名下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车辆下落不明,在扣划了陈某、周某名下全部的账户余额后,法院告知申请人如有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法院提供,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本后,法院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多次前往陈某、周某的所在地进行调查。后林某联系法院,称陈某车辆正停放在其住所处,法院立即派出干警扣押该车辆,有力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到车辆拍卖处置花费时间较长,流程相对复杂,为使申请人尽快拿到案款,法院又组织林某与陈某就还款事宜进行协商。在车辆已被法院扣押的情况下,陈某不再以没有还款能力等理由来推诿执行,主动筹措了款项,履行了该案付款义务。




典型意义

“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终本并非是执行程序的实质性结束,也并非“一终了之”,只是暂时的程序性中止。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使案件终本结案,法院对其采取的限高等措施依旧会保留。被执行人可能躲一时,但终究无法躲避一世,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就像达摩克利斯之剑,始终高悬在被执行人的头上。宜兴法院秉着“终本不终案”的原则,始终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朱某与宋某、许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基本案情

宋某、许某系夫妻,原先向亲戚朋友借钱准备扩大经营,但由于疫情等影响投资失败、欠下债务,经惠山法院审理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法院发现宋某夫妇作为被执行人共有案件6件,涉及债务总额近60万元。



该案经执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有夫妻双方的养老金、未经登记的宅基地房屋以及夫妻共同经营的五金店。各申请执行人要求拍卖宅基地房产、五金店内财产,并扣划被执行人养老金。但被执行人宋某患有严重的肺部疾病,基本无法正常走路,许某作为其妻子负责照顾宋某以及经营五金店。执行中,法院还查明该案所涉的宅基地房屋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登记,因此只能现状查封,暂无法拍卖。


法院将该情况向各申请执行人反馈,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建议五金店暂不处置,养老金定期扣划并制作分配方案,宅基地房屋在已查封情况下待有拆迁再扣划拆迁款。该案虽无法全部执行到位,但处理思路获得各方认可,系列案件均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在执行案件中,经常能遇到被执行人仅有宅基地房产以及养老金的情况,将该类特殊标的处置风险向各债权人释明是执行法官的义务。宅基地房屋由于使用主体资格的特殊性,与商品房的拍卖不同,其买受人主体资格条件有严格的限制,且该案的宅基地房屋还无法登记。对于被执行人的养老金,在执行中也需要结合被执行人的身体状况、收入情况、子女赡养等多方面因素决定如何扣划和分配。该案虽执行不能,但经执行法官充分释明后,各申请执行人对该案的处理方案表示理解与支持。



案例四

某房屋管理服务中心与林某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



基本案情

某房屋管理服务中心与林某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经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林某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迁让出案涉廉租房,并支付房屋使用费、仲裁费。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某房屋管理服务中心向滨湖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调查林某财产情况,未查得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现场调查,案涉廉租房为一厨一卫一室布局,仅能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另查明,林某为特困群众,特困救助为其唯一收入来源;身患多种疾病、需长期服药,丧失劳动能力;父母均已过世,亦未生育子女,无法得到其他住房安置,且无力支付房屋使用费用。


鉴于该案被执行人林某实际已陷入生活困境,并无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的故意,如直接采取强制执行,则会使林某陷入更加困窘的境地。法院为林某详细释明廉租房政策及相关法律规定,并为林某能够继续取得廉租房优惠条件而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沟通,就林某所欠房屋使用费、仲裁费作了大量积极努力。最终,法院依法对林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廉租房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保障低收入人群最基本的居住权,体现的是社会公共福利和住房社会保障性质。如直接将案涉房屋腾空,不免与该制度设立初衷相悖,难以发挥廉租房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推动构建和谐社会的效果。滨湖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考虑到被执行人生活实际困难,积极为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搭建良好沟通平台,致力缓和矛盾,强化法律使命,有效平衡了执行力度与执行温度之间的关系,用柔性执法充分彰显了司法温度。



执行救助



案例五

毕某某与朱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



基本案情

毕某某在维修空调过程中触电死亡,经梁溪法院审理,判决朱某某等人应赔偿各项损失合计74万余元。该案其他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责任均已执行到位,但被执行人朱某某应赔偿的16万余元经两次执行均未能到位。



法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某某名下无房产、汽车、银行存款和养老金,其右眼已失明,左眼视力严重下降,实际失去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平时靠子女支付生活费。又查明得知,毕某某死亡后留有三胞胎遗腹女,其妻子翌年改嫁。目前三胞胎姐妹已上小学,一直由其年已七旬的爷爷奶奶抚养,奶奶已卧床不起,家中仅靠低保维持生活和支付三胞胎姐妹上学费用。


该案中,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实际无财产可赔偿申请执行人,法院已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无锡中院和梁溪法院启动市、区两级司法救助,向毕某某发放适当执行救助金。




典型意义

该案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在执行不能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债务能力或履行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被侵权人无法得到有效赔偿,既影响申请人家庭生活,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该案中,年幼的三胞胎姐妹与年迈的两位老人相依为命,生活极为贫困。两级法院及时伸出援助之手,解决了陷入困境的胜诉申请执行人的燃眉之急,有力彰显了司法温度和人文关怀,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六

汤某与郑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



基本案情

汤某在为郑某提供劳务时摔伤致残,经锡山法院审理,判决郑某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用外,应再赔偿汤某73万余元。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调查,未查到郑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双方为同村村民,汤某对郑某家庭经济情况相对了解,亦未向法院提供郑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法院在执行中发现,郑某因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综上,该案因未能执行到位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汤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救助。法院查明汤某因本次事故已构成伤残,需长期需要插导尿管生活,还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并有引发尿毒症等并发症的可能,随时危及生命,急需资金治疗。其妻子身患肺癌,不久前做了左肺下叶切除手术,目前身体状况也不好,还需要承担照顾汤某责任,此外家中还有80多岁的父母需要照顾。综上,锡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符合执行救助条件,遂向汤某发放适当执行救助金。




典型意义

开展司法救助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锡山法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所有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及家人因该案而陷入生活困境。法院在查明该案已执行不能且申请执行人面临生活急迫困难情况下,对申请执行人进行执行救助,不仅彰显国家对弱势群体关怀,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而且有利于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七

吴某与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



基本案情

2019年,吴某因车祸陷入植物人状态,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者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宜兴法院审理,判决戴某应赔偿吴某医疗费用等70万余元,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101万余元,合计171万余元。后因戴某未自觉履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法官穷尽各类财产调查手段,未寻找到戴某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戴某事故发生前已经离婚,事发前从事电商生意,收入并不稳定也无积蓄,其肇事时所骑二轮摩托车在事故中也已报废,且未投保任何保险。戴某本人尚在监狱服刑,既无经济来源,也无法对其采取拘留等执行制裁措施。申请执行人吴某经过三年多的治疗,累计花费各类费用120余万元,还有高额的后续治疗费用,吴某和其丈夫退休工资远远无法覆盖每月至少1.2万多元的支出(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


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为安抚伤者及家属,解决其实际生活困难,遂启动市、区两级司法救助,向吴某发放适当执行救助金。




典型意义

司法救助是司法机关对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给予经济救助的制度。该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某因飞来横祸陷入困境,家庭生活难以为继,而被执行人戴某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该案始终无法执行到位。


宜兴法院牢牢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在全面考察评估吴某家庭综合情况、吴某伤病情况后,用足用活执行救助措施,在最大限度范围内依法依规帮助当事人解决急迫的生活困难、生存困难,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不仅感受到了公平正义,更加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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