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为规避执行,连遗产都不继承了?



案说民法典//


债权人为了讨债苦不堪言,而债务人为了躲债更是费尽心思,有些甚至连父辈留下的遗产都迟迟不去继承。面对这样的情况,债权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01案情简介

2019年的一天,一辆飞驰的轿车撞上了马路中间的护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随后,车主梁某将驾驶人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赔偿车辆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定,朱某明知自己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饮酒后驾驶他人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在行驶中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撞击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导致车辆损坏,应当赔偿车主梁某车辆维修费14万余元,并按其与梁某的约定,支付梁某车辆折旧补偿8万元,共计22万余元。


法院判决生效后,朱某迟迟不履行,无奈的梁某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法官发现,朱某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用尽一切查控措施后,梁某的赔偿款仍未得到履行。



2022年5月,朱某父亲去世,并留下房屋一套,由朱某居住使用,而朱某父母离异多年,爷爷奶奶早已离世,又没有其他兄弟姐妹,朱某成了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得知这个消息的梁某觉得,陷入僵局的执行案件似乎迎来了转机。然而,大半年过去了,朱某却迟迟没有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在梁某看来,朱某怠于办理过户手续完全是为了逃避执行,不想支付赔款。一怒之下,再次将朱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归朱某所有,朱某应立即办理过户手续。





02案件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是否由朱某继承所有,关乎梁某的合法债权能否实现,梁某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物权确认之诉。至于房屋产权归属,由于房屋属于朱某父亲的遗产,在未有证据表明朱某父亲生前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朱某作为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按照法定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判决支持梁某的诉讼请求。


拿到判决书的朱某见再无逃避的可能,在短短几天内就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向梁某全额支付了赔偿款。




03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不仅指物权的权利人,对物权有确权利益的人,如债权人,也可以成为利害关系人。在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执行怠于确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物权归债务人所有。


司法实践中,除了像本案这种为了躲债消极对待继承权利的,还有少部分被执行人采用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来逃避执行。对此,《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也有相关规定予以规制,情况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拒执罪。希望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任何试图规避或妨碍法院的执行行为都只是自作聪明,终究难逃“法眼”。


来源:梁溪法院


END




往期回顾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