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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几点看法

周光权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几点看法


近年来,校园暴力频发,未成年人实施极端恶性暴力事件让人惊心,也让围绕“应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越来越激烈。在刑法立法层面,是否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呢?谨慎对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容忍低年龄者犯罪吗?对于该问题,周光权教授从世界范围、普遍情况等角度谈自己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保留态度。不能因为媒体的渲染而把问题放大,立法面对汹涌的民意时,要保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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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北孝感邓女士微博反映,她上初中的女儿遭同校男生持刀伤害、强奸未遂,最后该男生却因未满14周岁而被释放,此事受到舆论强烈关注。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6月27日,湖北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官方微博通报称,今年3月30日,女孩小张在等电梯的时候,遭到男孩小黄用剪刀挟持,实施抢劫,后被剪刀刺伤。因犯罪嫌疑人小黄在案发时未满14周岁,没有达到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本案目前已做撤案处理。


该事件再次引起众多人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上一次引发争论时是:公安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限制性规定,同时将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年龄范围从之前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修改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将行拘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低至14周岁。


所谓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触犯刑律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立法关于十四周岁刑事责任年龄的设限,使得现实中对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一放了之”和“一罚了之”的弊端日渐凸显。女孩的遭遇,再次引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社会呼声。


刑事责任法规应当与时俱进?



而在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上,虽然对国际经验(大多数国家均以14岁为刑事责任起点)的借鉴以及国际协议(04年“北京决议”同样将14岁作为刑事责任起点)的参考很有价值。然而,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最主要的依据仍然是基于长期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数据的累计和分析之后的优化。根据法制日报的调查,即便是十余年前的21世纪初都比90年代平均降低了2~3岁,14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上升约280%,其中10~13岁低龄犯罪占了未成年犯罪的70%。青少年犯罪越来越呈现低龄化趋势,受现行法规所限制,未成年人犯罪往往得不到相应制裁,致使受害者及其家属得不到法律意义上的正义伸张和精神抚慰,甚至让人滋生会不会由此进一步推高未成年人犯罪发生率的忧虑,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之下,修法降低刑责年龄俨然有了相当的舆论共识和民意基础。


倡议者认为,现在孩子大多早熟,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利于遏制类似恶性事件发生,否则不但无助于其本人的改造,而且将产生示范效应。此前,民法总则已经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为刑事责任能力划分提供了参照。


其实,早在2016年的全国两会上,就有全国人大代表认为,法律应当保护遵纪守法的好孩子,对那些施暴者也要有相应的制裁,有必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少年施暴者进行刑法制裁。还有人大代表提出,这些施暴但又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的学生在法律上未能受到惩治,流落到社会上,带来的危害更大。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有必要的。


社会飞速发展,未成年人的现状早已与当时制定法律的历史阶段不可同日而语。不良少年从欺凌同学、施暴他人、抢夺财物中找到乐趣,从暴力和拳头中发泄精力得到满足,漠视法规与道德,践踏公民权益,暴力倾向严重,不加遏制将逐渐走向犯罪的道路。如若得不到严厉惩处,势必形成快速传播的病毒,在懵懂无知、缺乏良好教育与是非标准的年少心田里树立无视法律、漠视生命的不良示范,毒害青少年,危害社会。《“降低刑责年龄”,法规亦当与时俱进》(2018年7月3日斯涵涵)一文认为,的确,“教育、感化、挽救”是我们一贯坚持的方针,但越来越多的事实说明缺乏惩处的温柔教育难以起到警诫、遏制作用。当法律的人性关怀成为部分少年无所忌惮的利用空间,宽容成为某种程度上的纵容,说明相应制度出现漏洞或者是滞后,就需要及时亡羊补牢。英美等国规定,在谋杀、强奸、抢劫等严重案件中的未成年人犯罪,都要对之实行相应的法律惩处,而不是某个年龄线的一刀切。反观我国,目前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乏力,惩处无方。实际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青少年成熟期早已提前,接受的信息也比以前复杂得多,继续以14周岁作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显然落后于时代发展。


泉州晚报新闻会客厅中(2018年7月6日)讨论嘉宾(编辑张瑜)主张,“降低刑责年龄”的呼吁,应在修法层面得到更多的审视与考量。即便一时难有改变,也大可采取折中的办法——给法律“打补丁”。例如,效仿国外设置“恶意补足年龄”条款,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制定“附加规则”——若能证明其对危害行为有辨别能力,明知错误却有意为之,可借此“补足”其与最低刑责年龄的差距,动用刑法予以追责。这符合法律设置“最低刑责年龄”的本意,也能彰显出法律的公正性,遏制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滋长。另一位嘉宾(教师张立美)也认为,虽然降低刑责年龄不是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灵丹妙药,但应该实行,这是应对未成年人犯罪新形势的必要解药。比较当今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法定刑责年龄来看,我国目前定的14周岁虽然不是最高的,但在联合国将近200个会员国中,至少超过100个国家的法定刑责年龄低于14周岁。


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徐文海在《现在到了降低“熊孩子”入刑年龄的时候了》(观察者网2017年6月26日)一文中主张,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的刑事司法政策毫无争议,但是在不区分主观恶意以及犯罪手段残忍程度,从而宽泛地讨论未成年人犯罪是“错”而不是“恶”这样的行为有些流于伪善,过于圣人了。


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郑子殷律师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他依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一项针对10个省市5864名中小学生的调查显示的数据——32.5%的人“偶尔被欺负”,6.1%的人“经常被高年级同学欺负”,提出,校园暴力数据与未成年人犯罪数据的巨大差距反映出大量未构成犯罪的暴力事件“依法无法处理”。他提到今年1月发生在广州番禺的11岁女童被奸杀案。“发生在我们广州的番禺区,一个11岁女童被奸杀,奸杀她的人19岁,这个人不同程度地伤害过6个未成年人,首先他13岁时故意杀害一名4岁男童,(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14岁时重伤一个未成年人,被判6年(有期徒刑);出狱不到2个月从广西流窜到广州,在春节前奸杀了一个11岁的女童。”从此案可以看出,初次犯案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又没有有效的社会矫正措施跟进,不但未成年人会一步步在恶性犯罪中沦陷,还伤害了无辜的他人。郑子殷提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可“附条件降低”,对于严重暴力犯罪的累犯,应剥夺刑事责任豁免权,针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与扩充入刑的犯罪行为。(央广网2016年7月8日)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万全之策



对媒体曝光的校园暴力事件和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个案,容易让人产生严惩加害人的情绪共鸣,但是否以此作为实证依据,去修改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还需要进行审慎、理性的思考,不应感情用事,也不可操之过急。人民法院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万全之策》(2018年7月12日郭士辉)一文认为,从国际潮流、中国国情、社会效果和治本之策等多方位考量,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显然并非万全之策。


人民法院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万全之策》(2018年7月12日郭士辉)一文指出,目前,多数国家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设定在了十四周岁(包括)以上。虽然有一些国家的起点偏低,但这些国家都存在独立的少年刑法和司法制度,对实施危害行为的未成年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采取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干预处置,依照成年人刑事程序定罪处罚的只是少数案件。未成年人出现了问题,不简单地采用刑罚处罚,是当前国际社会的法治共识,符合国际刑法趋势。


根据央广网的报道(2018年7月5日记者孙莹 凌姝),中国政法大学助理教授苑宁宁2016年在参与有关中央机关课题研究时,专门负责对联合国相关公约及域外90个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进行梳理。目前联合国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或者国际公约,都没有明确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只是规定不能太低,而且有关文件还在鼓励大家提高刑事责任年龄起点。90个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从6周岁至18周岁不等,其中22个国家设定的起点是14周岁,二分之一的国家设定的起点在14周岁以上。苑宁宁认为,没有必要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解决这个问题。通过梳理域外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基本认为14周岁以上的刑事责任年龄,既符合国际的基本趋势,也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



域外情况1超8成巴西人支持将刑责年龄调低至16岁

南美侨报网2018年1月4日刊文称,据某民意调查机构的调查数据显示,84%的巴西受访者支持将刑事犯罪受责年龄由18岁调低至16岁,2015年调查时这一比例为87%。巴西媒体2018年1月3日报道,支持仅在某些严重犯罪中,将刑责年龄由18岁调低至16岁的受访者比例为36%,高于2015年调查时的26%。该机构在2017年11月29日至30日,对全国2765名巴西人进行了调查,误差幅度为2个百分点。数据显示,不同地区、性别、收入、宗教信仰的人,对修改刑责年龄的支持程度也不一样。在月收入高于10个月最低工资(9540雷亚尔,约1.91万元人民币)的人群中,支持将刑责年龄调低至16岁的比例为73%,而在月收入低于2个月最低工资的人群中,支持率为83%。男性受访者中,支持修改刑责年龄的比例为85%,女性的比例为83%。北部地区支持年龄修改的比例为89%,中西部地区为88%,东北部地区为81%。无神论者中,有65%的受访者支持修改刑责年龄,天主教徒中有86%支持。2016年4月份,参议员里卡多·费拉索(Ricardo Ferraco)向参议院递交了将刑责年龄调低至16岁的议案,该议案目前还在参议院宪法、司法和公民委员会中审查。他提议,在某些严重罪行中,16岁、17岁的未成年人也应该同成年人一样承担责任。“在我看来,16岁、17岁的少年已经可以分辨出什么是对、什么是错,而这些人在轻取无辜人们性命的时候,却不受到惩罚,或者仅仅是很轻的惩罚,这致使有些人逍遥法外。”他说。


2菲律宾欲将刑事责任年龄降至9岁 联合国关切

据法国国际广播电台2016年11月21日援引法新社报道,根据菲律宾总统杜特尔特支持的法案,年仅9岁的孩童若犯下特定罪行,就可判刑入狱。联合国11月21日对此表示关切。根据报道,矢言剿灭数以万计毒贩的杜特尔特5月赢得总统大选。他在竞选期间,承诺要堵住少年司法体系的漏洞,称毒枭利用这项漏洞,让未成年人成为毒品贩运者。杜特尔特盟友推动于12月通过的法案,包括恢复死刑及将刑事责任年龄从15岁降至9岁。法案主要支持者之一的阿尔瓦雷兹(Pantaleon Alvarez)表示,成年人刻意利用15岁以下青少年来从事犯罪行为,例如贩运毒品。对此,报道称,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提醒菲律宾,必须遵守国际义务。菲律宾是联合国保护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这项公约不接受将刑事责任年龄订在12岁以下。


中国政法大学王牧教授主张,孩子再成熟提前,刑事责任年龄也绝对不应降低,犯罪低龄化是国际大趋势,没有一个发达国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一百多年来对犯罪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表明,“十座监狱不如一座学校”, 用刑罚惩罚未成年人等于制造更多、更严重的罪犯。如果以社会上很少出现的带有极端性、特例性的事件作为依据来制定将普遍通行的法律,缺乏理智,后患无穷,社会效果会极其糟糕。(央广网2016年7月8日)



北京一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2017年6月发布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白皮书(2009.6-2017.6)》披露,过去8年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占14.96%,这确实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光明日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减少未成年犯罪》( 2018年07月10日 02版)一文认为。若仅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率可能会不减反增。当然,可能是一种估计而不是必然。南方网《降低刑责年龄并非防治犯罪低龄化最优选项》(2018年7月3日老帆)一文认为,降低刑责年龄或只是次优选择,甚至可以说是舍本逐末,可以扬法律之威、让受害方解恨,未必能从根本上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澎湃新闻曾于2016年6月4日报道,在上海举行的“少年司法改革与法律体系完整”研讨会上,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杨兴培在会上表示,不要轻易调整、降低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则认为,目前单凭极端个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没有可操作性。多位法学专家表示,因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不是社会群众对于极端个案的情绪发泄窗口,14周岁这一年龄的界定是经过历史检验,符合我国国情规律的。专家认为,应该用教育性的措施去替代刑罚。



人民法院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万全之策》(2018年7月12日郭士辉)一文认为,诚然,与1979年刑法规定同样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近40年前相比,同龄未成年人的发育速度加快了,但作为社会的人,未成年人心智成熟的年龄并未提前。相反,犯罪低龄化的出现,恰恰揭示了心智尚未健全的未成年人在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中,认知和辨识能力依然欠缺。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制度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性质迥异,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变化并不必然导致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变化。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确定的基点是尊重未成年人一定程度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而刑事责任年龄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两者的法律内涵和要求不同,不能互相混淆。


首都师范大学社会工作系副教授、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主任席小华介绍,前年对323名京籍未成年犯调研发现,首次发生不良行为是12岁至13岁之间,发生犯罪之前,大多是2至3种不良行为纠集在一起,目前他们已经对几千份少年犯罪样本进行分析。“通过我们对2500到3000份样本的分析,你还是会发现大多数孩子犯罪的问题是社会问题,和家庭问题。反过来讲,把社会问题、家庭问题的板子都打到未成年人本人身上,从道义上讲是不公正的。”(央广网2016年7月8日)


南方网《降低刑责年龄并非防治犯罪低龄化最优选项》(2018年7月3日老帆)一文提出疑问,未成年人犯罪呈多发、高发趋势,是因为刑事责任年龄偏低导致的吗?换言之,有多少未成年人是出于不用负刑责的想法实施犯罪?稍加追问就不难发现,尽管不排除极个别未成年人存在钻法律空子有恃无恐的主观故意,更多的未成年人犯罪或与刑责年龄无关,我们更应反思和检讨的是未成年人犯罪呈增多趋势背后的原因,以及如何从刑罚之外寻找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路径。


人民法院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万全之策》(2018年7月12日郭士辉)一文主张,本质上看,犯罪低龄化属社会问题,是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社会治理等多种因素造成的,如果随意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相当于把家庭和社会的责任转由未成年人自己来承担,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犯罪低龄化问题。对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动辄入刑,不仅容易造成交叉感染,而且使可塑性很强的未成年人被贴上犯罪标签,反而有可能诱发更严重的犯罪行为。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教授分析,犯罪低龄化是多种因素造成的,包括家庭监护缺失、社会不良风气因素、网络暴力色情泛滥等。未成年人出现问题,实际上是成人世界的问题在他身上的折射,从这个角度讲,单纯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如果不解决其他问题,很难从根本上解决犯罪低龄化的问题。一些刑事责任年龄比较低的西方国家,适用的是少年刑法,与我国适用成人刑法对未成年人从轻处罚并不相同。国内外多种学科,包括神经科学、犯罪心理学、犯罪学以及实证研究表明,简单地用刑事处罚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反而会增加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央广网2018年7月5日记者孙莹 凌姝)


人民法院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万全之策》(2018年7月12日郭士辉)一文认为,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使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重返社会,是对社会最好的保护。当务之急是尽快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强化家庭监护和学校教育责任,完善校园暴力的预防与处置机制,净化社会成长环境,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加大政府对处于困境中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帮扶,推进国家少年司法体系的完善等,唯有多管齐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低龄化问题,为孩子们的青春许一个美好的未来。

南方网《降低刑责年龄并非防治犯罪低龄化最优选项》(2018年7月3日老帆)一文认为,降低刑责年龄固然是个值得考虑的选项,但创造健康阳光的未成年人线上线下成长环境,提供更为适时、给力的青少年道德法律启蒙,给予问题少年实质性、常态化的社会帮教,加大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监护责任和成本,或才是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高频率的治本之策,否则,即便将刑责年龄降至10岁、8岁甚或更低,也未必能够达到预期效果。


光明日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减少未成年犯罪》( 2018年07月10日 02版)一文认为,根本的出路应在于工读学校和少年教养所应真正成为“教育感化”人的地方。


人民法院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万全之策》(2018年7月12日郭士辉)一文认为,在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注重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事实上,专业、得当的教育和干预,可以使绝大多数问题未成年人的行为或心理偏差得到有效矫正。“多建一所学校,等于少建十所监狱。”因此,对于误入歧途甚至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不是放任与纵容,更不是简单地归入罪与罚,而应当建立比较完备的教育矫正体系,尤其应注重对于早期出现的儿童不良行为实施有效矫治,助其迷途知返。

泉州晚报新闻会客厅中(2018年7月6日)讨论嘉宾(律师李英锋)认为,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相比,完善未成年人“准犯罪”矫正功能更为迫切和必要。近年来,对被判处缓刑以及被保外就医、假释等人员的社区矫正功能日益完善,但对于未满16周岁或未满14周岁犯罪未被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社会矫正体系却显得单薄、分散、乏力。《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也有类似规定。这一规定比较原则,且缺乏配套的细则和制度,执行效果难以让人满意。由于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废止,少管所只收押被判刑的未成年罪犯,对未判刑的未成年人的矫正只剩下监护人管教和政府收容教养两条途径,政府收容教养以送工读学校为主,又得以“在必要的时候”为法律前提,这个法律前提就给公安等部门留出了自由理解和裁量的空间。结果是,大多数犯案且未被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所受的矫正往往只限于父母等监护人的“严加管教”,但“严加管教”的效果又是难以保障的。无论把刑事责任年龄定到几岁,总会有在刑责年龄以下作案的未成年人出现。目前,《社区矫正法》正处于立法阶段,立法部门有必要在该法中充分考量未成年人“准犯罪”矫正问题,填补未成年人“准犯罪”的矫正短板,对犯罪但未被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社会矫正做出设计,明确矫正的条件和路径,明确矫正措施和期限,明确矫正的决定部门、实施部门,明确矫正达标的标准,增强矫正的强制性、约束性和可操作性,确保矫正的效果。依法矫正到位,教育约束管教到位,才更有利于防控未成年人犯罪,促进问题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健康成长。


不少学者呼吁我国应尽快建立一套不同于成年人的少年司法制度,对他们加以保护、教育和规制。一般说,少年司法制度独立于刑法之外,强调保护处分优先于刑罚适用,从改造未成年人的角度决定处置方式,无论是受害方还是施害者都要进行保护和救助;同时明确部门、学校、家长等相关方面的法律责任。目前许多国家已分离出专门的少年司法制度。但遗憾的是,少年司法制度还未得到我国立法层面的足够重视,仅在上海有试点。燕赵晚报《遏制犯罪低龄化别靠降低刑责年龄》(2018年7月3日)一文主张,与其削足适履降低刑责年龄,拿刑法往孩子头上套,不如建立少年司法制度,完善教育矫正体系。在刑责年龄难以降低的情况下,少年司法制度应成为破解犯罪低龄化难题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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