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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中院公开宣判“3﹒28”抢劫案

四川高院 2023-08-26


       12月20日,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备受社会关注的宝兴县“3﹒28”抢劫案。

案情回放

      因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詹某某(作案时14周岁)在被害人胡某某位于宝兴县五龙乡的小卖部购买零食过程中看见其挎包内有百元面额的人民币,便邀约黄某某(作案时15周岁)、张某某(作案时15周岁)准备实施抢劫。次日20时许,三被告人进入胡某某店铺后,詹某某趁被害人不备将其挎包内零钱盗走,随后又与黄某某共同将被害人放倒,张某某协助,采用扼颈、捂口鼻等手段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劫取被害人现金400元和手机一部后逃离。3月28日,三被告在名山区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三被告人家属及时赔偿被害人亲属丧葬费4.5万元。法院审理期间,张某某家属另行赔偿被害人亲属3万元,被害人亲属撤回对张某某及其父母的附带民事起诉。

法院判决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结合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以及主动履行赔偿情况,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抢劫被害人 OPPO A5手机一部、现金400元,依法退赔。由被告人詹某某、黄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詹某、李某某、黄某、李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害人死亡产生的交通费和误工费5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法官释法

针对该案涉及的量刑、赔偿等普遍关注的问题,法官进行了现场释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詹某某、黄某某、张某某为劫取钱财,共谋后使用暴力致被害人死亡并劫取其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三被告人预谋并实施抢劫犯罪,致被害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詹某某、黄某某在具体谋划并直接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犯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中詹某某提出犯意并在抢劫前实施盗窃,所起作用明显,依法应予严惩;张某某受詹某某邀约、协助实施抢劫犯罪,属从犯,对其依法可减轻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五)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詹某某、黄某某的亲属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某亲属主动进行赔偿,对三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詹某某、黄某某、张某某作案时均未满16岁,属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依法不能适用死刑,考虑到被告人的作案方式和作案情节等,法院依法判处詹某某无期徒刑,已属本案中对詹某某应处的最高刑期。
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被告人抢劫的现金和手机依法判令退赔。但因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依法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意见,依法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其他财产损失,因未提供证据证明系被害人死亡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误工费、交通费的请求未提交相应证据,因属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依法酌情认定。



庭外延伸

     鉴于该案被害人家庭实际困难,案发后,检察机关、当地政府、被害人所在乡镇、学校以及社会各界迅速启动相关救助,
     案件审理中,法院多次组织各方调解,当地政府将被害人的两名儿子作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的最高档给予扶助,并联系所在学校减免其学习生活费用。     下一步,法院还将依法采取司法救助措施,全力帮助被害人家属解决实际困难,传递更多司法温情。                                       





来源:雅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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