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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发布《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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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释字[1997]6号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军事检察院:

 

《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试行。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7年12月31日


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规定如下:

 

一、贪污案(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轻重的,应予立案。

 

二、挪用公款案(刑法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应予立案;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应予立案。

 

三、受贿案(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轻重的,应予立案。

 

四、单位受贿案(刑法第387条)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五、行贿案(刑法第389条、第390条)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六、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391条)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不满2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七、介绍贿赂案(刑法第392条)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足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八、单位行贿案(刑法第393条)

 

1、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单位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刑法第395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或者隐瞒境外存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刑法第396条)

 

私分国有资产或者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一、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刑法第397条)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应予立案;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3、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数额或者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十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刑法第404条)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达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三、徇私舞弊发票、抵押税款、出口退税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刑法第405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或者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406条)

 

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以上数额、数量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在有些案件中不是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标准,在适用时应根据法律规定全面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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