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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古代司法官员的为官之道

牛锦红 梁金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2024-09-15

清、慎、勤”:古代司法官员的为官之道

——评清代蓝鼎元的“没字词”案

宋代学者吕本中在《官箴》里指出:“当官之法,唯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古代地方官员既是行政官员,也是司法官员,“清、慎、勤”成为古代司法官员的基本为官之道。


蓝鼎元不仅是清代的地方官员,还是著名的小说家。蓝鼎元所著《蓝公奇案》,又称《鹿洲公案》和《公案偶记》,是其任广东普宁知县兼署潮阳知县时的问案选录,为纪实性公案小说,真实地反映了清代前期基层社会生活的现实与司法状况。其中“没字词”一案最能体现以蓝鼎元为代表的古代地方官员审理民刑案件时的司法理念与经验智慧,也最能体现其作为司法官员的为官之道。


据《蓝公奇案》记载,蓝鼎元初理衙门事宜,一个年轻妇女扶着一位老太太跪在衙署内门的外面,双手展开一张状纸顶在头上。蓝鼎元派衙役把她们叫进大堂,让书吏接过状纸,竟然是一张没字的白纸。蓝鼎元问道:“如果有冤情,应当按照事实直接写下来,为什么拿一张空白纸来呢?”年轻妇女说:“我们不识字,又没有钱,代写状纸的人被李阿梅阻拦,没有人肯代写。”于是,蓝鼎元让书吏直接把供词写下来,就启动了审判程序。因本案没有通常意义上的起诉状,故被蓝鼎元称作“没字词”案。


原告老妇人郑氏和年轻妇女刘氏是婆媳关系。郑氏儿子李阿梓于去年十二月初五向堂叔李阿梅索要田钱,却被李阿梅逼迫自杀身亡。怕被告官,李阿梅请求族中秀才、族长等人劝和,经商议,由李阿梅殡葬李阿梓,并给郑氏住房,养活一家老小。但后来,李阿梅反悔,为逼老人搬家,收去住房的瓦和椽子,断绝供粮,而族内人也漠不关心,郑氏婆媳才来告状。蓝鼎元听后立即飞速发签,派衙役抓李阿梅来公堂对质。顷刻,李阿梅到堂,马上进行讯问,李阿梅狡猾抵赖否认控诉。蓝鼎元仅凭言辞也无法确定事实,但看郑氏婆媳不像奸诈之人,而李阿梅眼珠乱转,说话放肆,好像不诚实。蓝鼎元就威吓李阿梅,假意要找族内人对质,并以扯谎欺骗官府,责以刑罚为由,让李阿梅考虑下后果,再作定论。最终李阿梅认罪并同意了郑氏婆媳的所有要求。蓝鼎元最终判决时说:“李阿梅本应施加刑法予以惩处,以便警戒不良分子,惩办欺骗行为。姑且念他经我几句话便被说服,自己服罪,并说出真情,又愿意按着规约补救过失,还不算是很顽固的不可教化之人。因此从宽处理,让其修好房屋,继续供米给郑氏,免于杖责,以成全‘亲亲’之情,让你们都和好如初。”郑氏、刘氏、李阿梅皆大欢喜,案子圆满结束。


蓝鼎元事后评价此案时说“没字之纸,亦可告状。些微之冤,亦为伸理。随准随拘,随到随讯,结总不过顷刻耳!认罪从宽,亲情和好。如此爽快,境内哪有冤民。”以上评论完美诠释了古代地方官员处理案件的基本理念与司法智慧,也验证了古代为官之道:“曰清、曰慎、曰勤”。


首先,“没字之纸,亦可告状”体现了蓝鼎元作为司法官员之“慎”。古代诉讼一般需要完整的起诉状,通常称作“状”,诉讼以“状”开始,以“判”结束。自古以来“状”就是非常重要的诉讼文书。东汉许慎在《淮南鸿烈解》中说:“状,貌也”。从字义可以看出,“状”主要描述案情,告诉法官发生了什么事情,起诉状就是原告陈述案情。古代的状纸规矩颇大,每一份状纸都有固定的字数限制,不能超出,否则就不予立案,而且必须“一字不改”,就是状纸上写的是什么就是什么,将来诉讼中不能有丝毫更改,要以状纸为准。然而本案没有状纸,蓝鼎元却启动了诉讼程序,并非他作为司法官员不懂法,而是对待案件的慎重起见。本案中原告为少妇与老妇,若不是有极其困难的事情,不会用无字的白纸来告状。因此,蓝鼎元才没有按照正常程序去要求诉状的规格,而是让书吏直接从审判开始,以供词为开端。同时,审判中蓝鼎元仅是讯问了三位当事人,没让族内其他相关之人到公堂上对质,对官府来说,不是主要的涉讼人员,不宜随意牵连进来。少传讯一个人,就少牵累一个人。古代谚语说:“堂上一点朱,民间千滴血。”审定案件,下笔定夺之前多花一时半刻的心思,牵涉到这个案件的人就已经受到了无穷恩惠。可见,蓝鼎元是一个对待司法案件极为慎重的地方官员,首先没有因为没字的空白纸而驳回诉讼,然后审讯中用妙计得到实情,没有牵连过多证人,以民为重,为民考虑,认真对待审案,实现了古代官箴中“慎”之要求。


其次,“些微之冤,亦为伸理”体现了蓝鼎元作为司法官员之“清”。所谓“清”,不只是有“清廉”之意,更有“清明、公允、宽厚”之意。古语云:“案法平允,务存宽恕。”即办案要想公正、得当,必须要心存体恤,宽大为怀。清代万维翰在《幕学举要》里说:“断狱凭理。理之所穷,情以通之……人情所在,法亦在焉。”也就是说,判断讼狱依凭事理、法律。事理律令所没有涉及的方面,以人情道义为准则。人情所在的地方,也是法律所在的地方。法律确立的是大的规范,礼义顺应人的情感,这并不是讲私情。对于民事案件,古代提倡“息讼”,只有婚嫁、田土和斗殴等小事,可以和平了结;如果关系到诬告、盗窃、杀人、赌博、有伤风化和以卑犯尊、以幼犯上等事,都必须追查惩处,不可以轻易地准许和平了结,这样才能使狡猾顽健之人有所畏惧。在“没字词案”中,按古代一般法律而言,李阿梓被逼服毒自杀,是不能“私和”的刑事案件,但蓝鼎元根据古代五服制度,认为李阿梅为李阿梓堂叔,此案为尊长伤害卑幼,并且是卑幼自杀行为而导致,故不是严重的刑事案件,尤其案件又历时过久,证据无法查询,考虑到李阿梅认罪认罚,通过从宽处罚,可起到两家和好目的,并可解决郑氏养老问题,所以最后免除了李阿梅的所有罪责,成全其家族内部的“亲亲”之情。此案除了反映出古代“息讼”的司法理念,更能彰显以蓝鼎元为代表的古代司法官员的“清正”“公允”“宽厚”。古人有云:“上官清而刻,百姓生路绝矣。”如果司法官员很清廉,但太过刻板,百姓也就没有生路了,故蓝鼎元“清而不刻”“平允”“宽恕”的司法理念体现了古代官箴中的“清”之要求。


再次,“随准随拘,随到随讯”,体现了蓝鼎元作为司法官员之“勤”。古代民间有“破家县令”的谚语,这并不是说县令的权力有多可怕,而是说老百姓的身家性命掌握在县官手里,不能不使老百姓有所顾虑。就算是家有千金的平民之家,一旦受到官司的连累,很少不家财散尽。因此,当官员上任之初,如果能够尽心尽力地教育百姓不要犯法,能阻止一个讼案,就等于保全了一个家庭。若不得不通过诉讼解决的案件,也不要拖延,能尽快办理结案最好,千万不要让老百姓大伤元气。这样做官的人,才对得起父母官的称号。百姓痛恨诉讼拖延,有古代故事为例。清代地方名吏汪辉祖在《佐治药言》中记载,一个犯了法的妇女,被判处凌迟后在监牢中被关了很久,她就质问看守:“为什么到现在还不剐我,剐了我以后,我就好回家去养蚕了。”这话虽然是恶意的戏谑,却极力渲染了一个事实:拖延审判裁决甚至比让人受剐刑还要痛苦。所以在古代,方便老百姓的事情,莫过于迅速地处理、裁决案件。在“没字词案”中,蓝鼎元直接受理案件,当堂签发拘捕令,到堂立刻审讯,片刻功夫解决了一件难缠的诉讼案件。这就是司法官员“勤”的表现,及时立案、审理与判案是关系到百姓切身利益的事情,也是古代官箴中对官员之“勤”的要求。


最终,“没字词案”以“认罪从宽,亲情和好。如此爽快,境内哪有冤民”的美誉终结。但此案留给我们的思索远远没有结束,“清、慎、勤”虽是古代为官的理念与智慧,但对于我们当下的法官队伍建设依然有重要的镜鉴作用。法官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需要长期的养成,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历练才能达到。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当前社会涌现出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涉及到各个领域,这要求法官除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外,还要做到“清”“慎”“勤”,即法官要有良好的道德品格和职业操守,时刻不忘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做到“公正”“廉洁”;法官要有敬畏心和责任感,审慎对待每一个案件,以“如我在诉”的情怀对待当事人的诉求;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要努力实现法理情相统一,在合法的前提下追求最佳的办案效果。作为新时代的人民法官,要以人民为中心,用“心”为民,保持“清心”“慎心”“勤心”,才能够真正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注:本文原载于《人民法院报》2024年7月5日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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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   琳
排版:王誉霏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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