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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法律性到情境合理性 ——警察用枪规范进路的重塑

2017-12-21 金晓伟、华国宇 法治政府研究院

从合法律性到情境合理性

——警察用枪规范进路的重塑

 

金晓伟1,华国宇2

(1.上海市公安局干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国家生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

 

       武力使用的正当性被西方学者誉为“现代治理概念的核心”,这一论断并不为过。实证观察显示,近年来我国多地发生涉枪涉爆、聚众持械斗殴、群体性暴力、暴力恐怖、暴力袭警等突发性暴力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然而,在一系列事件当中,警察使用武力的正当性受到公众褒贬不一的评价。具体而言,公众对警察在暴恐案件中使用武力(用枪)的行为多持肯定态度,如2011年的“喀什暴恐案”、2014年的“昆明火车站暴恐案”等;而往往质疑警察在其他由普通事由转化的暴力事件中使用武力(用枪)的行为,如2012年的“盘锦暴力抗拆案”、2015年的“庆安火车站袭警案”等。在严峻且复杂的社会治安及反恐形势之下,为回应公众对公共安全的现实需求及对警察权过度膨胀的担忧,警察使用何种适当的武力行为以有效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已经成为我国公共安全和社会治理的重要课题,同时也是行政法学理论研究和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的修改工作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难点问题。正因为如此,自2014年以来,公安部已将《人民警察法》的修改工作确定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点项目。目前,由公安部草拟的《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关于警察使用武力的相关条款很可能会有所调整。


       面对现实问题和修改需求,文章对于警察使用武力(用枪)的传统规范进路进行了深刻反思。以往,鉴于警察用枪的后果对于相对人的基本权利而言具有不可逆性,在强调基本权利防御权功能的逻辑下,传统进路以规范形成为起点,为警察用枪构筑起以程序、条件和情形为主要内容的规范体系,要求警察在法律框架内正确使用枪支,并承认严密的司法审查可对警察用枪行为作出“正确”评价,借此实现合法律性的控制。然而,对合法律性理论的诘问是,警察并非一台精密设计的仪器,每一个警察身处的执法环境及其面临的风险(危险)各异,是否可以在执法过程中完全遮蔽警察个体对用枪情境的判断,能否确保其在动态变化的情境中用枪的正确性?事实上,既有规范并未重视时间和危险的压力情境下警察用枪的真实状态,缺乏合理的类型化梳理,加之警察用枪话语之中包含了政策调整和“舆论审查”的影响,使规范与实践之间的张力日益凸显,用枪的正当性标准亦难以统一。换言之,以合法律性为中心的研究既难以有效回应当下警察用枪领域出现的诸多实践难题,也未能在理论层面形成一套契合警察用枪过程性质的规范体系。


       基于对传统进路困境的反思,文章以系统的思维来分析警察权(行为)。沿着这一思路,解构了警察用枪的过程,发现这一独特的“执行过程”并非一般的行政过程可以覆盖,“电车难题”、风险防控与情境决策等当代议题则有助于理解其独特性。具体而言,以“电车难题”、风险防控、情境决策等理论为代表的当代议题展示了一种新的分析思路,即在具体情境中论证警察用枪行为的合理性。尽管借助此类理论看似与传统的法学分析进路存在一定差异,但当下若欲通过规范方式重塑警察用枪行为的合法性,则无法忽视上述理论对于分析警察用枪行为的辅助性功能。它们通常以警察权(行为)的独特性为逻辑前提,选取更为贴近警察用枪过程的视角来重新解释、论证其合法性,倒逼研究视角与规范进路从事后转向事中,从结果转向过程,从而使传统合法律性分析进路的缺陷得以弥补。


       沿着这一分析思路,文章提出一般的警察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行为可以通过“类立法”的构造解决具体行政正义的问题,大部分警察用枪行为系警察个体在紧迫或不确定危险的压力情境下做出的即时行为,其独特的过程性质决定了难以进行“类立法”的构造。例如,在来不及警告或警告会造成更严重后果的紧迫情况下,警察甚至可以突破程序规定直接用枪。因此,不能简单地以行政行为正当化的一般理论来覆盖警察用枪行为,警察用枪过程有待重新构造。实践证明,决定警察判断的往往并非法律的具体规定,当时的情境反而更能预测警察是否会做出判断,而警察做出判断往往依赖于其个体对情境中的紧迫危险的认知程度。相应的,法官在司法审查阶段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回溯警察用枪时所处的情境,考察警察对情境信息的掌握程度,着重对其是否能够在紧迫危险的压力下、在极其有限甚至短促的时间内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展开推理论证,甚至反思在当时的情境中法官自己会如何选择。美国法院在警察使用武力问题上的转向清晰展示了这样的立场。基于上述理由,可对警察用枪过程采取“情境化”构造,以情境(客观)合理性为标准为警察提供合适的规范指引,借此实现对合法律性的功能弥补,修正既有规范的局限。


       具体而言,面对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情形,应当承认警察个体在具体的用枪情境中对风险(危险)的判断和不同价值的衡量存在无法克服的多样性,而以“武力使用连续统”的分类模型作为警察用枪规范的具体化工具,能够使15种情形中的经验性概念和“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秩序”、“紧迫危险”、“严重危害后果”等价值性概念,与界定“致命性武力使用”类型的情境(客观)合理性标准实现有效衔接,为警察个体的用枪过程提供较为清晰的规范指引,最终实现具体情境与警察用枪启动标准的分散与统一。申言之,即将既有规范中的所有经验性情形分类整合融入价值性情形当中,进而针对公共安全、社会秩序、人身安全等价值性概念及其可能的后果划分出风险(危险)等级,最后对应“武力使用连续统”中的类型。

 

       

       实践中,可以形成两步法的指引:第一步,当警察个体进入具体执法情境时,应当率先判断现场的风险(危险)等级及其可能对公共安全、社会秩序、人身安全造成的后果。影响判断的因素有很多,包括接警信息(初次判断会形成先入为主的认知)、执法环境、地域、案件性质(对相对人举动和意图的预判)、容许判断的时间长度、警察对相对人的熟知程度、与相对人之间的距离、力量(包括人数、技战术水平、武器状况等)对比等,而且风险系数很可能在具体情境中因为某些因素发生强弱转化。第二步,根据风险(危险)等级找准“武力使用连续统”的对应类型(“致命性武力使用”的类型)并采取合理的行动。


       最后,文章提出:鉴于警察执法情境的多样性和既有规范上的缺陷,合法律性的传统进路应主动寻求情境合理性的功能弥补,而情境合理性也必然需要借助合法律性的框架形成正式的规范指引。前者可以转向功能主义(合目的性)的思考,而后者则又回到规范主义(修法或适法)的思路。事实上,随着部门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入,若干领域的“专论”研究已经开始思考合法律性与合目的性之间的互动问题,扩展了传统研究的面向。在此背景之下,围绕警察(行政)法领域的“专论”研究得以触碰社会科学的其他议题及话语,不仅有助于在转型时期更好地理解与规范警察权,亦可为我国行政法学体系转型提供有益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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