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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医学伤势鉴定意见,或者医学检查、诊断、治疗记录等书证 |
| 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的伤害程度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程度的,侦查机关出具《立案决定书》,未达到轻伤程度的,不构成刑事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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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案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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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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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嫌疑人户籍资料、身份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联系地址、电话 | 1.如果作案人员为外国人(多国籍、无国籍)的,应收集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如果作案人员系盲人、又聋又哑的人,应收集《残疾人证》等证明。如果作案人员行为异常或提供精神病史线索的,需对作案人员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2.户籍资料或其他证据材料无法取得的,侦查人员应当制作《工作情况》说明。 3.有同案犯的,应分清主次,区分责任,口供相互印证。比如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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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押的作案工具等物证对犯罪事实有较强证明力,侦查人员应当及时、完整、合法地提取与固定此类客观性证据。客观性证据经提取、固定后,应当及时送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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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对发生伤残的结果是否“明知”并且“希望或放任”此结果的发生。2.被害人对案发起因的陈述,侦查机关重点关注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发生冲突的地点、此前是否存有积怨、被害人是否存在相应过错等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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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应当查证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累犯、自首、坦白、立功、退赃等情况。 |
证明立功、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 |
证明具有严重情节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物证、伤残证明、医学诊断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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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 罪名 | 所涉 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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