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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被委托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这类责任后果,由派出所承担!
近日,山东省德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与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委托公安派出所办理部分消防行政处罚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消防行政处罚委托方式、范围等事项,推动执法服务、执法资源精准下沉。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几个重点:
1. 按照“依法下放、权责一致”的原则,由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出台“委托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意见”,统一制定“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由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委托辖区公安派出所行使部分消防行政处罚权。
2.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住宅区、农村社区、九小场所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并以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行使现场处置权、8项行政处罚权和4类情形的强制代履行权。
3. 明确执法责任。公安派出所因消防行政处罚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由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复议答复和应诉。因执法过错或乱执法、乱作为引发的责任后果,由公安派出所承担。
4. 明确执法职责。消防救援大队负有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指导、纠正、中止等5项职责,公安派出所依法行使消防行政处罚、主动接受监督、承担法律后果等9项职责,确保委托执法规范有序。
来源: 齐鲁壹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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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再要求派出所继续调查,与法无据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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