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烂尾停交房贷上黑名单”案上热搜,法院会判出“公正”结果吗
据《北京青年报》深一度栏目报道,2019年4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银行共同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50多万元,期限30年。没想到,楼盘烂尾了。合同约定2021年12月31日前交付,可直到今天,房子仍未完成施工。
购买的楼房因为开发商的原因迟迟不能完工交付,购房者就会面临着一边是自己全款支付(银行按揭贷款也是全款向开发商一次性付款)的楼房无法获得交工,一边是自己作为银行的贷款人不能不按月支付贷款,用网上用语就是,购房者成了烂尾楼的最终“背锅侠”。
可惜,经过了诸多法律人的运作,得到的司法结果却就是如此。对此,媒体评论到,普通家庭几乎耗尽全家积蓄最终拿不到房,贷款却还要继续交,明明没有错,却要付出如此代价,这合理吗?究竟谁才是老赖,到底该由谁负责?
记者采访的法学专家认为,银行在于购房者签订了贷款合同之后,还负有监管开发商预售资金使用用途的责任。开发商没有按约定完成施工进度,银行就将购房者贷款资金拨付给了开发商,即便合同没有约定此合同义务,但按照银行业对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管理规定,也是一种违规行为。
如此的违规行为,不仅导致了购房者贷款资金的损失,也是构成了开发商挪用购房者资金的原因,需要部分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银行认定购房者违约停贷而将其列入个人征信黑名单的行为,法院可以查明责任情况,“支持买房人的停贷停息主张。”
法院判令烂尾楼购房者具有停贷的权利,不可为不是颠覆性的判决结果。该案的法官、法院,能据此法律适用标准判处如此“公正”的结果吗?专家没有说的是,之所以导致购房者需要停贷这样的暴力性行为,直接的原因是,法院不支持跟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
不管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还是根据具体购房合同的约定,动辄几个月乃至几年的迟迟不交房,购房者都是有权要求法院判决解除购房合同的。
根据主合同(购房合同)解除,附合同(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也要解除的民事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取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只要法院支持了解除购房合同,哪里还会存在购房者需要冒着被银行起诉、上征信黑名单的风险,而强制停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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