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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法院发出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告知书,对滥用管辖权异议说“不”
永泰法院发出2024年首份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告知书
对滥用管辖权异议说“不”!西陵法院发出首份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告知书
案情提要
西陵法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宜昌市西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支付工资行政处理决定,西陵法院系本案中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且不存在违反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情形,依法具有管辖权。
在向第三人释明上述管辖权依据后,第三人仍坚持申请管辖权异议,且不能提供合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存在故意利用程序拖延诉讼之嫌。行政诉讼法虽赋予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权利,但在管辖毫无争议、当事人应知或明知管辖权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坚持要求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作出书面裁定已超越管辖权异议行使的界限和行政诉讼法中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初衷。故西陵法院作出告知书,对第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该案开庭及审理正常进行。
1.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2.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情形(1)同类案件反复提: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就同类其他案件反复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2)虚构虚假链接点:被告在异议申请中虚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和事由的;(3)无视管辖协议:原告与被告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被告又针对约定的管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4)缺乏事实和理由:其他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3.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法律后果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应依法决定对管辖权异议申请的不予审查,且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将不予审查通知书告知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被告。
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人民法院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丨西陵法院 张玲玲)
管辖权异议不能太任性!阿图什市人民法院发出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告知书
近日,阿图什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出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告知书。案情简要
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克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阿图什市人民法院重审。该案重新立案后,阿图什市人民法院依职权将案件诉讼材料送达至当事人,在答辩期间,甲公司以其在原审中未参加庭审为由和其公司注册登记地在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认为本院无管辖权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乌鲁木齐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裁判
本案系发回重审的案件,阿图什市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的规定,认定被告甲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审查的范围,依法不予审查,随后向其发出了不予审查的告知书。
法官说法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制约原告的起诉权,防止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管辖权的正确行使,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将管辖权异议作为拖延诉讼的手段进行滥用,不仅损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还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诉讼环境。(来源 | 阿图什市人民法院,通讯员 杜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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