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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嫖娼行为的行政案件实证研究(上篇)

小包公 小包公 2022-03-19
 

摘要

卖淫嫖娼行为容易滋生组织卖淫、聚众淫乱、传播性病、强奸、吸毒等犯罪行为,卖淫嫖娼行为本身虽然停留在违法层面上,但它却很容易牵引出扰乱社会治安、严重侵犯人权的犯罪行为,因而不容忽视。而法学界却很少有人关注这些案件,尤其是涉及到嫖娼行为的行政案件,对此进行实证研究的几乎没有。本文将运用实证分析法、案例分析法,以涉嫖娼行为的行政案件为样本数据来进行统计分析。希望通过82份公开的判决书来对嫖娼事件本身有所了解,对司法实践中的嫖娼案件所反映出的行政处理结果、争议之处进行研究分析,进而从执法、司法等方面帮助到有关机关打击卖淫嫖娼活动、降低违法犯罪概率。本期偏重数据统计层面,将嫖娼案件的各年数量、省份分布、案情来源、行政案件的裁判结果、原告/上诉人的异议要点、行政机关的处罚情况等作出统计研究,而下期将会偏重争议细节、执法依据、司法要点、裁判说理细究等方面。

 
引言

最近网络上曝出了多起卖淫嫖娼事件,2021年9月份,复旦大学三名高材生嫖娼事件曝出,2021年10月份,“钢琴王子”李云迪嫖娼事件曝出,今年警方的扫黄工作仿佛繁重了起来。互联网带来了便利、传来了八卦资讯、散播了观点看法,我们现今身处在互联网时代中,很多热点事件都离不开我们的视线。回顾历史,不难发现卖淫嫖娼事件自古以来就有,新中国成立以后,这类事件才被法律约束起来。


卖淫嫖娼涉及到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违法,卖淫嫖娼行为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受到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二是犯罪,因为卖淫嫖娼行为存在,可能会涉及到刑法中有关聚众淫乱、组织和强迫卖淫、强奸、传播性病等罪名,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关于刑事方面的犯罪现象,理论界研究的学者颇多,知网、百度上的文章更是不少。然而关于行政方面的违法现象,却很少有人关注。其实卖淫嫖娼的大头还是在违法层面上,这部分研究数据的获取较为困难,涉及到行政相对人的隐私保护问题,案件基本情况不向大众公开。不过行政相对人在不满行政执法或行政处罚结果时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介入,以起诉的方式,向法院申请变更、撤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等。这时,就会公开一部分“存在争议”的行政案件,这些案件是涉嫖娼总事件中的一部分样本数据,只是以行政相对人是否对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存在不满而起诉为条件筛出来的,因而这部分数据是随机的,可以作为样本数据来进行研究。而本文将以公开的82个涉嫖娼行为的行政案件为样本,对这些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中具体的嫖娼行为、行政处罚情况等进行了实证研究。

 
一、涉嫖娼行为的行政案件实证研究样本介绍

(一)样本来源

本文的数据分析样本来源于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所用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及其他权威机构的裁判文书。


(二)样本范围

本报告在126458012个案件中,按照如下维度筛选有效样本:


【本院认为】段落筛选关键词:存在嫖娼|实施嫖娼|具有嫖娼|构成嫖娼|进行嫖娼|进行卖淫嫖娼|原告嫖娼|构成了嫖娼|属于嫖娼|属于卖淫嫖娼|认定为嫖娼|认定嫖娼|有嫖娼行为|嫖娼活动|嫖娼行为|举报嫖娼|举报卖淫嫖娼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行政处罚

文书性质:判决书

文书类型:裁判文书


利用上述维度,再进行人工筛查后锁定了82个一审、二审、再审中案情未重复的数据,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导入的课题案例数量为82个。


(三)统计单位


本报告统计单位默认一篇裁判文书代表一个案件。
 
二、涉嫖娼行为的行政案件基础数据与图表解析

我们本次研究的样本案件经过核对、筛除后留下了82个案情未重复的数据,其中涉嫖娼行为的一审行政案件共计36件,二审行政案件共计46件。由于案情不重复,本文将不区分审理程序,以这82个总样本数据为基础进行分析。


(一)各年涉嫖娼行为的行政案件数量统计

 

 

2009年——2021年间,涉嫖娼行为的行政案件的数量统计结果如上图所示:2009年(1件);2013年(4件);2014年(10件);2015年(12件);2016年(4件);2017年(6件);2018年(13件);2019年(8件);2020年(19件);2021年(5件,2021年尚未结束,该数据是2021年10月下旬统计出的数据)。


从上图我们可以看到,2009年——2021年间,涉嫖娼行为的行政案件数量在波动增长,2020年出现了第三个峰值,该年也是涉嫖娼行为的行政案件数量最多的一年。从上图的数量走势中不难猜测,往后这类案件数量还是可能会维持“增长—下降—再增长”的状态,这可能是行政机关在打击这种违法犯罪活动时所呈现出的一种必然趋势。由此可见,此类案件的实证研究还是很有必要的,它能够直白的将实际的司法数据展示出来,进而从实际层面入手思虑应对策略。


(二)各省涉嫖娼行为的行政案件分布

 

    

各省涉嫖娼案件数量分布情况如上,案件数量有多到少依次为:北京市(19件);上海市(11件);浙江省(11件);江苏省(8件);湖北省(5件);广东省(4件);福建省(4件);山西省(3件);湖南省(3件);四川省(3件);山东省(2件);安徽省(2件);陕西省(2件);广西壮族自治区(1件);贵州省(1件);辽宁省(1件);青海省(1件);天津市(1件)。


据计算,北京市(23.17%)、上海市(13.41%)、浙江省(13.41%)、江苏省(9.75%)的案件数量总和占据了本研究点样本总量的六成左右(59.74%)。这个结果让人有点意外,未曾想,涉嫖娼行为的行政案件竟然大多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中


当然,不论是数量统计情况还是省份分布结果,我们的样本针对的都是公开且有争议的行政处罚类的行政案件,而不是未公开的涉嫖娼总数据,这部分数据且不说存在无法获取的情况,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行政机关需要考虑到行政相对人的隐私保护问题,是不会公开的。另则,这些涉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是原告或者上诉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而申请司法机关介入的案件,不管是从数据研究方面、司法实践方面,还是从未来行政执法方面来说,都是有参考意义的。


(三)嫖娼案情来源统计

 

 
本研究点以总样本数据为对象对嫖娼案件的案情来源进行了统计研究。在涉嫖娼行为的82个行政案件中,未明确标注案情来源的案件共计21件,剩下的61个案件中均明确标注了案情来源。具体情况如上图所示:

(1)公安机关在群众举报后成功查获的嫖娼案件共计20件;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总量的32.79%;
(2)公安、突击检查后成功查获的嫖娼案件共计17件,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总量的27.87%;
(3)公安机关在查办其他案件时发现了原告/上诉人的违法行为后成功查获的嫖娼案件共计7件,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总量的11.47%;
(4)公安/民警摸排、蹲点后成功查获的嫖娼案件共计6件,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总量的9.83%;
(5)公安机关在接到上、下级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的线索后成功查获的嫖娼案件共计4件,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总量的6.56%;
(6)公安机关在接到卖淫人员提供的线索后成功查获的嫖娼案件共计2件,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总量的3.28%;
(7)公安机关在群众报案后成功查获的嫖娼案件共计2件,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总量的3.28%;
(8)公安机关在查办其他案件时发现了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后成功查获的嫖娼案件共计2件,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总量的3.28%;
(9)公安机关在卖淫人员报案后成功查获的嫖娼案件共计1件,占据本研究样本总量的1.64%。
(注:上面提到的“其他案件”,主要还是指卖淫案件,除此之外,还有一小部分介绍卖淫案件和组织卖淫案件)

从上面的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这类嫖娼案件有六成左右是源于群众举报和公安、民警的突击检查所获,尤其是群众举报的嫖娼案件,数量最多,占比最重。在这些案件中,群众举报的案件占了32.79%,群众报案的案件占了3.28%,这二者之间的数量呈现出10:1的状况,由此可见,群众在碰到这类违法现象时的容忍度是比较低的,且大多都会选择举报这种比较“省事”的方式,而非去报案。当然,举报和报案这两种方式并无优劣之分,都能帮助到公安机关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另外,还可以看到有一个嫖娼案情是源自卖淫人员报案,卖淫与嫖娼行为都是需要受到惩处的,没有卖淫行为,也就谈不上嫖娼,因而这个案件引发了我们关注。经过筛查后发现,该案中的卖淫人员在与嫖娼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后受到了嫖娼人员的骚扰,因不堪其烦,选择了报案。

(四)嫖娼案件的裁判结果分布

 

    
本研究点是以82个涉嫖娼行为的行政案件为样本,对其裁判结果所做的统计研究。结果如上图所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驳回上诉的案件共计73件,占比为89.02%;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的案件共计6件,占比为7.32%;法院判决确认行政处罚违法的案件共计3件,占比为3.66%。

由于本课题中的样本案件未区分一审、二审,而法院的裁判结果又可能因为审理程序有所不同,因而我们仅在本研究点将分别将一审和二审的嫖娼案件筛选出来,探析其结果是否确有不同。
 

(一审案件中的裁判结果)

(二审案件中的裁判结果) 

结果显示:在一审中撤销行政处罚或确认行政处罚违法的案件数量占比明显多于二审案件中的占比,一审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件数量占比少于二审中驳回上诉的案件数量占比。这也就是说,原告/上诉人所不满涉嫖娼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一审中被纠正过的概率实则不低

到此,我们接着将总样本数据中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的案件和法院判决确认行政处罚违法的案件筛选出来,对其具体的违法情况进行研究。

(五)行政机关败诉的嫖娼案件,其情况统计

 

   
上个研究点中我们对法院所做的裁判结果进行了统计,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共计9件,其中有3个案件中,法院判决确认了行政处罚违法,有6个案件中,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

在法院判决确认了行政处罚违法的3个案件中,行政机关因处罚不当被法院确认行政处罚违法的案件共计1件(该案的原告/上诉人的确存在嫖娼行为,但是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过重,因而法院最后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政机关因行政处罚无事实依据而被法院确认违法的案件共计1件(该案的原告/上诉人不存在嫖娼行为,行政机关已经撤销了行政处罚,因而法院最后判决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政机关因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而被法院确认违法的案件共计1件(该案中,原告/上诉人的确存在嫖娼行为,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的行政程序违法,因而法院最后判决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在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的6个案件中,行政机关因行政处罚无事实依据而被法院撤销的案件共计5件(这5个案件中,原告/上诉人的行政处罚是在其被认定为“嫖娼”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做出的);行政机关因行政处罚无事实依据且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而被法院撤销的案件共计1件(该案中,行政机关在认定原告/上诉人嫖娼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给予了原告/上诉人罚款,且该罚款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预收的,违反了法定程序)

(六)嫖娼案件中原告/上诉人的异议点梳理

 

 
本研究点以原告/上诉人不服自己所受的行政处罚而起诉/上诉的82个嫖娼案件为样本,将原告/上诉人对行政处罚的异议要点进行了归纳统计,结果如上图所示:

(1)原告/上诉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情况认定错误的嫖娼案件共计27件;
(2)原告/上诉人认为行政机关所获取的证据是在自己被诱导、猥亵、逼迫的情况下(不存在暴力取证问题)形成的嫖娼案件共计23件;
(3)原告/上诉人认为行政机关办案程序违法的嫖娼案件共计13件;
(4)原告/上诉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不足的嫖娼案件共计13件;
(5)原告/上诉人认为其不存在嫖娼故意,不应认定为嫖娼的案件共计9件;
(6)原告/上诉人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暴力取证现象,其被认定为嫖娼的关键证据不足的案件共计5件;
(7)原告/上诉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缺失法律依据的嫖娼案件共计4件;
(8)原告/上诉人认为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存在钓鱼执法现象,该现象违法的案件共计3件;
(9)原告/上诉人认为行政机关认定嫖娼的证据系伪造所得的案件共计3件;
(10)原告/上诉人认为行政机关所掌握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卖淫人员发生了性关系,因而不应认定为嫖娼的案件共计1件;
(11)原告/上诉人认为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当的嫖娼案件共计1件;
(12)原告/上诉人认为其嫖娼行为处在预备阶段,而非未遂阶段的嫖娼案件共计1件。
(注:一个案件中可能存在2个以上的异议要点,因而本研究点中统计出的数据总和大于82)

由于本期的实证研究内容,偏重于数据统计分析,因而此处有关于原告/上诉人的异议要点与法院认定结果、法院认定依据等情况未做更深层次的讨论,这一部分内容放在下期的文章中,会与其他争议之处一起做研究。

(七)嫖娼案件中原告/上诉人是否与卖淫人员发生了性关系同其是否被认定为构成“嫖娼”的关联关系

 

 
如上图所示,在82个涉嫖娼行为的行政案件中,原告/上诉人是否与卖淫人员发生性关系(此处仅指性交),最后是否被认定构成嫖娼的事实情况的统计结果如上图所示:

原告/上诉人与卖淫人员发生了性关系,法院最后认定其“嫖娼”的行政案件共计 36件,占比为43.9%;
原告/上诉人与卖淫人员未发生性关系,法院最后不认定其“嫖娼”的行政案件共计7件,占比为8.54%;
原告/上诉人与卖淫人员未发生性关系,法院最后却认定其“嫖娼”的行政案件共计39件,占比为47.56%。

回顾研究点(五)我们可以发现,原告/上诉人与卖淫人员未发生性关系,法院最后不认定其构成“嫖娼”的这7个案件正好是我们统计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无事实依据情形下的案件。另外,我们将39个原告/上诉人与卖淫人员未发生性关系,法院最后却认定其“嫖娼”的案件筛选了出来。这些案件中,有一部分是原告存心嫖娼,却因被抓获而未来得及实施,另有一部分则是通过不发生性关系的方式(除性交以外的其他方式,如手淫、口淫等)进行了嫖娼。

(八)因在嫖娼过程中未与卖淫人员实质发生性关系而被行政机关从轻处罚的情况统计

 

    
判决书中明确提到,因原告/上诉人未与卖淫人员发生性关系而被行政机关从轻处罚的案件共计4件,占据样本总量的4.88%。从轻处罚行为其实是有法律依据的,2003年发布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就载明了: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九)行政案件中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场所统计

 

    
样本总数据是82个,本研究点将法院最后不认定原告/上诉人构成嫖娼的7个案件排除在外,以剩下的75个涉嫖娼行为的行政案件为基础对,这些其中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场所做出了统计研究。结果显示:

(1)将卖淫嫖娼活动的场所设在居民楼内的案件共计13件,占比为17.33%;
(2)将卖淫嫖娼活动的场所设在酒店内的案件共计13件,占比为17.33%;
(3)将卖淫嫖娼活动的场所设在按摩店的案件共计12件,占比为16%;
(4)将卖淫嫖娼活动的场所设在足疗店的案件共计11件,占比为14.67%;
(5)将卖淫嫖娼活动的场所设在沐浴中心的案件共计11件,占比为14.67%;
(6)将卖淫嫖娼活动的场所设在发廊(理发店)的案件共计4件,占比为5.33%;
(7)将卖淫嫖娼活动的场所设在农村的案件共计3件,占比为4%;
(8)将卖淫嫖娼活动的场所设在临时场所(主要指户外和车里)的案件共计2件,占比为2.67%;
(9)将卖淫嫖娼活动的场所设在汗蒸馆的案件共计2件,占比为2.67%;
(10)将卖淫嫖娼活动的场所设在会所(主要是一些休闲会所)的案件共计2件,占比为2.67%;
(11)将卖淫嫖娼活动的场所设在别墅区的案件共计1件,占比为2.67%;
(12)将卖淫嫖娼活动的场所设在茶馆的案件共计,占比为2.67%。

从上面的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居民楼、酒店、按摩店、足疗店、沐浴中心,这5个是卖淫嫖娼活动比较高发的地点。令人意外的是,会所中卖淫嫖娼活动发生的概率居然不高,占到了2.67%。这里面还有一则将卖淫嫖娼活动设在茶馆的案件,经筛查后发现该案件是2021年的案件。

接着我们筛选出2020年1月1日-2021年10月下旬的案件(目的是找出疫情时期所发生的的嫖娼案件),继续对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场所进行了统计。在这些案件中,将酒店设为卖淫嫖娼活动场所的案件数量排名从居前的位置(排第二,13个案件)滑到了居中的位置(排第四,3个案件,共八个位阶)

以上种种说明,现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场所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传统观念中的按摩店、发廊、会所等地点,现在还出现了茶馆、居民楼,尤其是居民楼内所发生的卖淫嫖娼活动甚是猖獗。这可能意味着,往后卖淫嫖娼活动进行的场所会越来越多,行政机关以后查办卖淫嫖娼案件的难度会越来越大

(十)嫖娼案件中的嫖资统计(单位:元)

 

    
在法院最后认定原告/上诉人构成嫖娼的75个案件中,未明确标注嫖资的行政案件有15件,明确标注了嫖资的行政案件有60件。本研究点将以这60个案件为样本,对涉嫖娼行为的行政案件中所涉的嫖资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如上图所示:

(1)嫖资在500元以下的案件共计43件,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总量的71.67%;
(2)嫖资在500元-1000元之间(大于500元,小于等于1000元)的案件共计3件,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总量的5%;
(3)嫖资在1000元-2000元之间(大于1000元,小于等于2000元)的案件共计9件,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总量的15%;
(4)嫖资在2000元-3000元之间(大于2000元,小于等于3000元)的案件共计4件,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总量的6.67%;
(5)嫖资大于3000元的案件共计1件,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总量的1.66%。

从上述的数据和图表中,我们可以看到,绝大多数嫖娼案件中的嫖资都在3000以下(嫖资在3000元以下的案件占据了本研究点样本总量的98.34%)。且嫖资实际上集中分布在500元以下的区段中,尤其是嫖资在100元-200元之间的案件,分布密集。

(十一)嫖娼案件中原告/上诉人所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上图是对涉嫖娼行为的行政案件中,原告/上诉人所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在法院最后认定原告/上诉人构成嫖娼的75个案件中,缺失行政处罚具体信息的案件共计2件;原告/上诉人被收容教育(收容教育≠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是行政处罚,现已被废除;收容教养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的案件共计1件;原告/上诉人被罚款的案件共计14件;原告/上诉人被拘留的案件共计63件。
(注:嫖娼案件中的原告/上诉人可能既被行政做出了拘留的行政处罚,还可能并处了罚款,因而统计出的案件数量总和不等于75的)

进一步的筛查后我们发现,原告/上诉人被收容教育的嫖娼案件共计1件,占比为1.37%;原告/上诉人被罚款的嫖娼案件共计9件,占比为12.33%;原告/上诉人被拘留的嫖娼案件共计59,占比为80.83%;原告/上诉人既被拘留,又被罚款的嫖娼案件共计4件,占比为5.47%。

(十二)嫖娼案件中原告/上诉人被拘留时长统计(单位: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是行政机关对卖淫、嫖娼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时的主要法律依据,接下来我们将看看这些涉嫖娼行为的行政案件中,原告/上诉人被拘留、罚款的具体情况。

 
本研究点我们将原告/上诉人被拘留的63个涉嫖娼行为的行政案件筛选出来,对其拘留时长进行了统计研究。结果如上图所示:原告/上诉人被拘留的时长在5天以下的案件共有31件;原告/上诉人被拘留的时长在5天-10天(大于5天,小于等于10天)的案件共有16件;原告/上诉人被拘留的时长在10天-15天(大于10天,小于等于15天)的案件共有16件。

(十三)嫖娼案件中原告/上诉人被罚款数额统计(单位:元)

 


接着,我们将原告/上诉人被罚款的14个涉嫖娼行为的行政案件筛选出来,对其罚款数额进行了统计研究。结果显示:原告/上诉人被罚款的数额在500元以下的案件共计10件;原告/上诉人被罚款的数额在500元-1000元之间(大于500元,小于等于1000元)的案件共计1件;原告/上诉人被罚款的数额在1000元-2000元之间(大于1000元小于等于1500元)的案件共计2件;原告/上诉人被罚款的数额在2000元-5000元之间(大于2000元,小于等于5000元)的案件共计1件。

结合研究点(十二)我们可以看到,涉嫖娼行为的行政案件中,原告/上诉人被拘留5天或被罚款500元的情况是最多的。被罚款数额的分布图非常集中,而被拘留时长的分布图却较为分散。不过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法条中规定了上限、下限、从轻处罚情形等,既明确了行政处罚的边界,又给出了区别对待的指南,其目的就是让行政机关具体情况具体看待,不能僵硬执法。进行数据分析是为了我们对嫖娼行为的执法、司法现状有一个具体的了解,我们还是希望行政机关能够在法律的大框架里,综合考量到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公平、公正、合情、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涉嫖娼行为的行政案件数据统计
上述维度的统计情况以表格的形式具体展现在下方:

(一)各年涉嫖娼行为的行政案件数量统计

裁判日期
案件数
2009年
1
2013年
4
2014年
10
2015年
12
2016年
4
2017年
6
2018年
13
2019年
8
2020年
19
2021年
5


(二)各省涉嫖娼行为的行政案件分布

省份
案件数
北京市
19
浙江省
11
上海市
11
江苏省
8
湖北省
5
福建省
4
广东省
4
湖南省
3
四川省
3
安徽省
2
陕西省
2
山西省
2
山东省
2
天津市
1
青海省
1
辽宁省
1
贵州省
1
广西壮族自治区
1


(三)嫖娼案情来源统计

嫖娼案情来源
案件数
未明确标注案情来源
21
群众举报
20
公安、民警突击检查
17
公安机关在查办其他案件时发现了原告/上诉人的违法行为
7
摸排、蹲点抓获
6
接到其他行政机关的线索
4
公安机关在查办其他案件时发现了被告人的违法行为
2
群众报案
2
卖淫人员提供线索
2
卖淫人员报案
1


(四)嫖娼案件的裁判结果分布

法院裁判结果
案件数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驳回上诉
73
撤销行政处罚
6
确认行政处罚违法
3


(五)行政机关败诉的嫖娼案件,其情况统计

行政处罚无事实依据(案件数)
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案件数)
行政处罚不当(案件数)
7
2
1


(六)嫖娼案件中原告/上诉人的异议点梳理

原告/上诉人的异议点梳理
案件数
诉称行政机关认定事实错误
27
原告/上诉人称行政机关所获取的证据是在自己被诱导、威胁、逼迫的情况下形成的
23
原告/上诉人称行政机关办案程序不合法
13
原告/上诉人称“嫖娼”证据不足
13
原告/上诉人称其不存在“嫖娼”故意
9
原告/上诉人称关键证据缺失、且行政机关存在暴力取证行为
5
原告/上诉人称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行政处罚缺失法律依据
4
原告/上诉人称行政机关的钓鱼执法行径违法
3
原告/上诉人诉称行政机关的证据是伪造的
3
诉称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不足
1
原告/上诉人认为行政机关所进行的行政处罚不当
1
原告/上诉人称其行为系预备状态,而非未遂状态
1


(七)嫖娼案件中原告/上诉人是否与卖淫人员发生了性关系同其是否被认定为构成“嫖娼”的关联关系

是否发生了性关系、是否认定为嫖娼的结果统计
案件数
未发生性关系,认定“嫖娼”
39
发生了性关系,认定“嫖娼”
36
未发生性关系,不认定为“嫖娼”
7


(八)因在嫖娼过程中未与卖淫人员实质发生性关系而被行政机关从轻处罚的情况统计

因尚未发生性关系,行政机关从轻处罚
案件数
78
4


(九)行政案件中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场所统计

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场所
案件数
居民楼
13
酒店
13
按摩店
12
足疗店
11
沐浴中心
11
发廊
4
农村平房
3
临时场所
2
汗蒸馆
2
会所
2
郊外别墅
1
茶馆
1


(十)嫖娼案件中的嫖资统计

嫖资(单位:元)
案件数
60
2
80
1
100
6
138
3
150
4
168
4
200
5
210
1
238
3
268
1
300
2
398
2
399
1
400
3
450
1
458
1
500
3
698
1
1000
2
1100
1
1400
3
1500
3
1576
1
2000
1
2300
1
3000
3
8000
1


(十一)嫖娼案件中原告/上诉人所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因嫖娼所被进行的行政处罚
案件数
拘留
63
罚款
14
收容教育
1


(十二)嫖娼案件中原告/上诉人被拘留时长统计

行政拘留时长(单位:天)
案件数
3
11
4
1
5
19
7
1
10
15
12
4
14
7
15
5


(十三)嫖娼案件中原告/上诉人被罚款数额统计

罚款数额(单位:元)
案件数
200
1
300
1
500
7
1000
1
1500
1
1900
1
500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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