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司法局干部退休当律师,被查!

法律人都关注➤ 住建法律 2024年09月28日 11:01

点击关键词进入专题汇编

民法典 民间借贷 刑法合集 | 指导案例

点击领取➤1000多份合同范本   法律人交流精进群2

点击阅读➤2001-2023年司法解释汇编

点击阅读➤200多份法律文书模板汇总

案情摘要:时任集安市五女峰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主任、党支部书记赵某(已另案处理)在没有招投标的情况下,与浙江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嘉兴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代表谢某在2016年4月及2018年9月分别签订了价值18.5万元及24万元的生态厕所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谢某答应两次分别给付赵某好处费6万元和4万元,共计10万元。


赵某为了躲避侦查,如何安全不留痕迹的受贿10万元,在2018年11月1日,用其本人手机及妻子徐某手机给被告人赵XX打电话详细询问方法,按照赵XX所传授的方法,2018年11月11日,赵某让其妹夫王某从敦化市乘火车来到长春市,赵某自己打车来到长春市火车站与王某接头,将新购买的手机、手机卡及事先准备好的四盒人参交付王某,由王某前往长春市龙嘉机场与谢某见面并收取10万元好处费,王某收到好处费后将钱款交付赵某。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吉0523刑初5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X,男,195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集安市人,大学本科文化,律师,退休于XX区司法局,中共党员,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因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12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尹曼,吉林辉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希财,吉林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辉检一部刑诉〔202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孙广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及其辩护人尹曼和周希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时任集安市五女峰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主任、党支部书记赵某(已另案处理)在没有招投标的情况下,与浙江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嘉兴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代表谢某在2016年4月及2018年9月分别签订了价值18.5万元及24万元的生态厕所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谢某答应两次分别给付赵某好处费6万元和4万元,共计10万元。赵某为了躲避侦查,如何安全不留痕迹的受贿10万元,在2018年11月1日,用其本人手机及妻子徐某手机给被告人赵XX打电话详细询问方法,按照赵XX所传授的方法,2018年11月11日,赵某让其妹夫王某从敦化市乘火车来到长春市,赵某自己打车来到长春市火车站与王某接头,将新购买的手机、手机卡及事先准备好的四盒人参交付王某,由王某前往长春市龙嘉机场与谢某见面并收取10万元好处费,王某收到好处费后将钱款交付赵某。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XX向赵某传授犯罪方法,使赵某实施了受贿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赵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辩护人尹曼辩称,1.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2.羁押时间已经四个月,达到了教育的目的,希望从轻判处。


辩护人周希财辩称,完全同意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决定。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曾是中层干部,为党为官几十年,多次受到表彰,此次犯罪纯属偶然,希望从轻;2.被告人年老体弱,患有多种疾病,希望结合案件实际给予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证人赵某、谢某等人的证言、产品买卖合同书及会计凭证、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诊断及病例、被告人赵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XX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综上,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XX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赵庆博

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

人民陪审员  鄢德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笑然


- END -

❖ 欢 迎 分 享 到 朋 友 圈 

推荐阅读:

点击阅读➤刑法法律法规汇编353件

点击阅读➤公司法律法规完整梳理版

点击阅读➤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汇编215件

点击阅读➤房地产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及实务意见汇编

点击阅读➤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法规、司法文件、公报判例汇编

点击领取➤民法典及122个司法解释汇编(完整梳理版,共921页)

法律微信公号联盟
↓↓点击下方,选你喜欢↓↓
法律读品
ID:lawread
民法典实务
ID:minfalaw
实用法律法规
ID:gpslaw
法律实务手册
ID:quduzhi
住建法律
ID:buildlaw
法律权威解读
ID:lawzyk
最高审判研究
ID:needlaw
写作小助手
ID:lawbef
当代法律评论
ID:legallegal
刑事法律事务
ID:crilaw
民法典权威解读
ID:civlaw
法律人诗社
ID:WePoets
民商法律事务
ID:mshlaw
法律读者
ID:law-read
法律干货部
ID:lawjour
民商法律网
ID:lawcnc
两高权威解读
ID:lawdna
最新法律适用
ID:lawfit
民法典帝国
ID:minfadiandiguo

人事任免

ID:gwzldq2020

自然资源法律
ID:ziranla

点“原文”共进步!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住建法律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选择留言身份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