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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住院期间失踪,20年后家属状告医院索赔,法院:驳回!

莲法宣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10

2020年 第 278期 ▼



1998年,母亲在住院期间离院出走,从此杳无音讯。22年后,其子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母亲在医院走失后死亡造成的损失。日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1998年7月,家住丽水的陈某感到头痛并伴有发烧,于是前往丽水市某医院就诊后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陈某在没有家属陪护的情况下自行离院出走,医务人员发现陈某不见后,四处寻找,同时立即告知陈某家人并协助报案。此后,陈某没有再和家人联系,家人也在电视、报纸登过寻人启事,但都杳无音讯。2018年,陈某家属向法院申请宣告陈某死亡。2019年,法院判决宣告陈某死亡。




2020年3月,陈某的儿子认为陈某在离开医院时精神异常、神志意识出现障碍,医院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没有尽到保障病人安全注意义务,对于陈某离院出走,医院有重大过错,于是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陈某在医院走失后死亡造成的损失39万余元。


庭审

庭审中,被告医院辩称,原告母亲陈某本身所患疾病是常见、多发、多可治愈的非精神类普通疾病。病程记录、会诊单、颅脑CT报告等资料客观反应了患者在住院后一直“神志清”,且在出走前半个月已无高烧症状。同时,患者出走前一周,医嘱单明确需一名家属陪伴,而患者家属却未遵医嘱,在患者离院出走时身边并无家属陪伴。在医院的规范治疗及护理下患者病情已基本好转,事发后,医院也积极派人寻找并协助家属报警,在此过程中医院方不存在失职和过错,且现在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认为

从患者陈某的病程记录、护理记录反映患者陈某并没有出现神志不清或异常情况,而且能主诉症状,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患者陈某离院时为无辨认和控制能力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医院的人身监护与看管责任并不能因此被扩大,被告医院为治疗日常疾病的普通综合性医院,根据患者陈某的护理等级确定护理标准,患者陈某的护理等级未达到医院派医护人员不间断地看护患者,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存在未尽护理义务的责任。作为医疗机构对患者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包括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防范义务、提示义务、报告义务等。医院在安全防范义务方面,由于医疗机构是一个相对开放的场所,而本案患者陈某自行离院出走,已经超出了被告能够提供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防范义务范围。被告医务人员在患者陈某离院后多方寻找并报告家属及协助家属报案,已经尽到了及时协助寻找与报告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护理患者陈某过程中存在管理方面的过错,依据不足,且原告在其家属离院二十年后方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一直以来,医院、医生和患者之间的矛盾冲突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缺乏信任和理解,另一方面也因为患者或其家属对法律的理解存在误区。如本案,患者家属对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解存在误区,认为患者在医院走失,医院总要承担责任,于是在患者走失20年后仍选择起诉医院要求赔偿。事实上,医院收治患者,负有对患者进行治疗、护理的合同义务,同时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一定限制的,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一、合理的安全防范义务,包括提供安全的医疗设施、配备安保人员等;二、提示义务,包括医护人员的提示义务、保卫人员的安全提示义务;三、安全保护义务,医院对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有义务制止以保护患者的人身安全;四、报告义务,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或患者走失后,及时通知患者家属并报警,争取在短时间内挽回损失或防止患者人身权益受到进一步损害。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扩大解释,除非医院违反以上的安保义务,否则医院将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全国无数医护人员冒着生命危险成为最美的逆行者。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医护人员做出了巨大贡献。生活中,我们应对医务工作者的工作给予更多理解和信任,努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正确处理医患矛盾。

图片来源于网络




文:莲都法院

编辑:蓝松娟 审核:林 珊

丽水法院融媒体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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