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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劝架致人损伤,见义勇为无需赔偿

遂法宣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10

2020年 第 298期 ▼


近日,遂昌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认定帮腔怂恿者对打架当事人的受伤结果承担一定责任;而善意劝架者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无需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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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的王力与王成、张兴、张福系同村村民。2018年的一个晚上,王力酒后与张兴因道路施工等问题引发争执,就挑衅张兴要去“解决解决”。张兴受到另一名村民王成的怂恿,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王力打了王成一个耳光,之后两人搬起长凳欲互殴。张福为了劝架抱住王力,在拉扯过程中,王力腰部受伤,张兴左手受伤。


王力受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19天,支付医疗费7168.7元。经鉴定机构评定,王力构成《人体损伤致残分级》十级残疾,并因治疗、鉴定支付住宿费1444元,交通费390元。此外,因本次纠纷王力被丽水市遂昌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王力向遂昌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王成、张兴、张福赔偿其因人身损害所造成的各项损失101198.6元。


王力的诉请合理吗?几名当事人的行为到底是打架还是劝架?分别承担什么责任、多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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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应受法律保护。在多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相关侵权事实,合理确定各方责任的大小。



原告王力——先是与被告张兴争吵,后又打被告王成耳光,还拿起长凳欲打被告王成,在被告张福、张兴对其进行阻止时,因原告王力反抗造成自己受伤。因此,原告王力对本次结果的发生有较大过错,其对自身的损失应承担80%的责任。


被告张兴、王成——张兴在矛盾纠纷发生时处事不冷静,与原告王力发生争吵,对其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王成未劝解反而帮腔怂恿,故意激怒原告王力,与其发生争执并造成冲突升级,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张福——系阻止原告王力与被告王成互殴,没有过错,对原告王力的损失无须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善意劝架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善意之举。在本案中,被告张福对于劝架并无法定义务,其行为是为了阻止互殴行为,保护的是互殴双方的人身权益,在其实施劝架行为中,也无证据证明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故被告张福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民法上的见义勇为。好心对互殴行为进行合理的劝阻,不仅不具有违法性,反而具有正当性,值得肯定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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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见义勇为

民法上的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在没有约定义务,也没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或者免受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侵害、防止损失的紧急救助行为。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亦明确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条款被称作“见义勇为”条款,规定为保护见义勇为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消除了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来源:遂昌法院  法治日报

编辑:蓝松娟 审核:林 珊

丽水法院融媒体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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