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劝架致人损伤,见义勇为无需赔偿
2020年 第 298期 ▼
近日,遂昌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认定帮腔怂恿者对打架当事人的受伤结果承担一定责任;而善意劝架者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无需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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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的王力与王成、张兴、张福系同村村民。2018年的一个晚上,王力酒后与张兴因道路施工等问题引发争执,就挑衅张兴要去“解决解决”。张兴受到另一名村民王成的怂恿,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王力打了王成一个耳光,之后两人搬起长凳欲互殴。张福为了劝架抱住王力,在拉扯过程中,王力腰部受伤,张兴左手受伤。
王力受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19天,支付医疗费7168.7元。经鉴定机构评定,王力构成《人体损伤致残分级》十级残疾,并因治疗、鉴定支付住宿费1444元,交通费390元。此外,因本次纠纷王力被丽水市遂昌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王力向遂昌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王成、张兴、张福赔偿其因人身损害所造成的各项损失101198.6元。
王力的诉请合理吗?几名当事人的行为到底是打架还是劝架?分别承担什么责任、多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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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应受法律保护。在多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相关侵权事实,合理确定各方责任的大小。
原告王力——先是与被告张兴争吵,后又打被告王成耳光,还拿起长凳欲打被告王成,在被告张福、张兴对其进行阻止时,因原告王力反抗造成自己受伤。因此,原告王力对本次结果的发生有较大过错,其对自身的损失应承担80%的责任。
被告张兴、王成——张兴在矛盾纠纷发生时处事不冷静,与原告王力发生争吵,对其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王成未劝解反而帮腔怂恿,故意激怒原告王力,与其发生争执并造成冲突升级,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张福——系阻止原告王力与被告王成互殴,没有过错,对原告王力的损失无须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善意劝架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善意之举。在本案中,被告张福对于劝架并无法定义务,其行为是为了阻止互殴行为,保护的是互殴双方的人身权益,在其实施劝架行为中,也无证据证明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故被告张福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民法上的见义勇为。好心对互殴行为进行合理的劝阻,不仅不具有违法性,反而具有正当性,值得肯定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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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见义勇为
民法上的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在没有约定义务,也没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或者免受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侵害、防止损失的紧急救助行为。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亦明确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条款被称作“见义勇为”条款,其规定为保护见义勇为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消除了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来源:遂昌法院 法治日报
编辑:蓝松娟 审核:林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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