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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典丨第六百三十条

上海市法学会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2-06-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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