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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书 | 全国首部聚焦美英法的《反海外腐败合规实践指引》出版 | 深大合规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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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叶海波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深圳大学合规研究院执行院长。



卢雯雯

深圳大学合规研究院、深圳大学廉政研究院副研究员。


吴秀尧

深圳大学合规研究院、深圳大学廉政研究院副研究员。

吴灏文

深圳大学合规研究院助理教授。




内容简介



本书由反腐败理论研究专家学者以及深圳市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和一线工作人员共同编写,旨在准确翻译并解读美英法三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律,对制度的演变、实施和执法趋势进行分析,梳理典型案例和针对中国企业执法的重要案例,为中国企业有针对性地防范美英法三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律合规风险提供实践指引。在调研深圳市主要行业和代表性企业的基础上,本书总结并分析了企业在海外合规制度建立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与挑战,提供美英法反海外腐败合规问答,为企业海外运营和业务常见问题作出解答。



概述



过去两年,有三本译作在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引发了强烈反响。第一本是法国阿尔斯通集团锅炉部前全球负责人弗雷德里克·皮耶鲁齐的《美国陷阱》,该书作者根据自己在阿尔斯通的亲身经历,详细阐述了美国是如何通过非经济手段尤其是利用《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以下简称“FCPA”)和长臂管辖瓦解他国商业巨头的。第二本是法国学者阿里·拉伊迪的《隐秘战争》,该书作者认为长臂管辖早已成为美国发动经济战的新武器,而《反海外腐败法》更是被美国用来在全世界范围内大肆围捕腐败企业。第三本是美国学者诺埃尔·毛雷尔的《帝国陷阱》,该书作者认为美国政府近年来始终在通过制造“帝国陷阱”保护本国的海外商业利益。这三本书都提到了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美国正在凭借其反海外腐败法对包括我国企业在内的各国跨国企业进行打击,以巩固美国企业的竞争优势,维护美国的国家利益。编者认为以美国为首的个别国家无论是在全球高调宣扬海外反腐,还是通过判例和执法扩展长臂管辖,本质上都是将其国内法律凌驾于国际法之上,也是以其国内执法部门干涉他国内政。而这样的法律霸权也是建立在美国等国家过往在金融、互联网、科技等领域先行形成的优势。只有认识到此本质,才可以更好理解以美国为首的国家所施行的法律霸权为现今的世界秩序和全球治理所带来的困境。我们首先应当清楚认识和批判美国等国的法律制度不公平不合理之处,再秉持“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态度,积极参与全球法律秩序建构,最终实现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政治理念,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实现一个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提供中国方案。在目前尚没有一个被普遍接受的鼓励在公开市场创新、公平竞争的反商业贿赂国际准则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我国企业的海外运营利益,也为了我国企业坚持“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我国企业需要了解美国和其他主要国家反海外腐败法律规定,再根据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反海外腐败法的执行情况,有针对性开展相应的反海外腐败合规工作。

合规即是合乎规矩,通常包含三层意思:一是遵守企业所在法律管辖区的相关法律和行政规章;二是遵守商业行为规范和企业伦理;三是建立并遵守自身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和国资管理部门均通过指南引导企业建立并完善合规机制,而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国际化程度加大,企业还需要满足合规的国际标准,其中商业贿赂是合规最为核心的领域,历来是执法机构的关注焦点。

1977年,为惩罚美国企业在海外经营中出现的商业贿赂行为,美国通过《反海外腐败法》,该法确立的反腐败条款和会计条款不仅约束美国企业的海外运营,也将外国公司在美国的贿赂行为以及其美国分支机构的海外行贿纳入管辖。过往三十年间反商业腐败和贿赂的认定标准已经发生显著变化,“腐败”已经从金钱给付,扩大到其他有价值之物的给付,包括安排实习机会、推荐入职、赠送球票等礼物、慈善捐赠等。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以下简称“DOJ”)和证交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以下简称“SEC”)针对企业的执法显著增强,并在1998年的修正案中引入针对外国公司的域外管辖权,也即通常所说的“长臂管辖”,即将管辖范围从本国企业逐渐延伸至地理位置及法律拟制上“身处”本国的企业。例如在FCPA下,如果中国企业(或子公司、下游企业、第三方)任意业务位于美国(包括使用美元结算交易、内部通讯经过架设于美国服务器等)、或运营渠道的任何环节经过美国,即便企业没有在美国上市,或业务和地理位置在美国本土之外,也将受到FCPA规制。

近20年来,美国政府越来越熟练利用FCPA下的域外管辖权,利用“最低限度联系”的模糊性和灵活性,政商合谋,打压竞争对手。FCPA执法机构联合美国国务院、商务部、税务局等机构,利用其强大的域外执行和调查能力,将反腐败的管制范围从美国企业扩展到与法律拟制意义上的“美国”只具有“最低限度联系”的外国企业。FCPA广泛针对与美国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跨国企业,包括爱立信、空客、西门子、巴黎银行等非美国巨头企业陆续被FCPA执法机构重罚。据《美国陷阱》一书统计,自2008年以来,被美国罚款超过1亿美元的企业达到26家,其中14家是欧洲企业,仅有5家为美国企业。更为明显的是在罚金上,欧洲企业支付的罚款总额将近60亿美元,比同期美国企业支付的罚款总额高三倍。

事实上,美国作为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政府服务于资本的利益,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深度捆绑。美国利用其在法律、金融、技术领域的优势,设计精巧“陷阱”,用FCPA这样的法律武器定向打击,维护美国企业在全球市场的优势。随着中国高科技企业的崛起,开始对美国领先优势构成挑战,美国并非是秉持公平、公正、开放、创新的精神来应对挑战,而是越来越多借助于复杂的法律、文化、经济等手段,系统性打压。

美国的盟国如果在政治上与美国冲突,经济实力上挑战美国,往往也会遭到打压。英国和法国就在优势的航空航天、能源、电信、工业、金融行业屡遭调查。2019年爱立信支付10.6亿美元美元罚款与美国司法部和证交会达成和解,2020年空中客车向美国、英国、法国执法机构支付39亿美元罚款并在运营上受到监管机构限制,分别成为迄今为止反腐败罚金最高的两个个案。在此背景下,包括英国和法国在内主要西方国家陆续通过企业合规的国内立法,一方面在打击腐败犯罪方面将本国立法提高至国际标准,抗衡美国FCPA长臂管辖,另一方面也是为本国企业和本国利益服务。事实上,也正是因为法国事先通过了本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律《萨潘第二法案》,才能为空客提供公共利益司法和解协议,使空客免于在美国受到刑事追究;此外,法国执法机构也在联合调查中赢得先机,通过协商将大部分罚款截留在法国本土,避免空客被美国司法部“抄家底”。

需要强调的是,尽管美国、英国和法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律已经制订并实施,特别是美国FCPA由于其通过和实施较早因此在反商业腐败和贿赂的国际标准上产生较大影响力。但这并非意味美国、英国和法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律标准是唯一标准,中国企业往往需要同时满足国内和国外的法律要求、主要运营地的当地法律和一系列国际标准建立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反腐败和反贿赂政策。

近年来,西方国家对反海外腐败的实践已经逐步建立“胡萝卜与大棒”政策。在追究企业刑事责任的时候,执法机构一方面鼓励企业主动披露违法行为以换取酌情减轻处罚,另一方面将企业是否建立全面、有效、合理的合规制度作为是否起诉和是否定罪的必要条件。通过以上“附条件不起诉”的刑事制度,激励企业建立合规制度,主动上报可能涉嫌违规的行为以换取不起诉或减轻罚款。该激励政策也被世界银行和区域金融组织广泛采纳,通过评估合规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来决定是否减轻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并继续给予援助和贷款。

中国参与和作为成员的国际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也陆续发布合规实践指南,要求成员国和跨国企业建立有效合规制度预防腐败。随着全球范围内反海外腐败联合执法力度增加,一旦企业被执法,将引发多个司法管辖区的追责,业务模式和商业声誉都将受到极大损害。典型例子如葛兰素史克(GSK)在中国因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被起诉定罪,并处以巨额罚款之后,GSK在英国和美国相继被监管机构调查和处罚。

以此看来,企业反海外腐败合规已经从监管机构惩罚刑事犯罪的被动制度演变为要求企业主动将反海外腐败合规作为公司治理方式,也即是用合规制度规范公司日常运营,从而让合规成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部分。该种变化对深圳市外向型企业具有重要的启示。

第一,随着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深化,以“合规”引导和规范企业运营是服务保障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大局的迫切需求。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深化标本兼治,夯实治本基础”,继续保持坚持对反腐败的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工作主要集中在体制内和公权力,如何促进体制内和体制外的反腐败联动,规范民营企业运营中的不合规行为是深化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向和内容。

第二,当前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变局,全球化下的多边主义遭遇挑战,贸易保护主义和右翼民粹主义逆流涌动。强权政治下,个别国家利用贸易、金融的优势地位,频繁以反海外腐败等法律进行定向打击。中国一直是最被针对的执法地区,超过50%的FCPA执法案件发生在中国。自2018年推出“中国行动”计划以来,美国司法部将反海外腐败作为美国国家安全总体战略的重要部分,加大对中国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的调查和执法。在2019年中美贸易冲突加剧的背景下,预测该执法趋势还将持续。

第三,尽管部分案件并非直接援引FCPA进行反商业贿赂调查,但执法机构已经将反腐败合规与洗钱、反恐、进出口管制、知识产权等领域结合,目的是要调查和制裁所有与美国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中国企业。2020年2月,摩托罗拉以违反知识产权起诉海能达窃取关键的双向无线电技术方面的商业机密得到陪审团的支持,海能达被判需要向摩托罗拉赔偿7.646亿美元,海能达也被禁止在美销售对讲机。2018年4月,美国商务部认定中兴通讯违反进出口管制,7年内禁止美国企业与中兴通讯进行交易,中兴通讯支付了14亿美元的巨额罚款及保证金才与美国商务部达成和解,并要在十年时间内受到美国商务部的监察。而屡遭打压的华为与美国政府的诉讼仍在进行中,美国政府已经宣布将华为纳入“实体清单”,禁止华为从美国企业购买元器件及禁止美国企业与华为在软件、硬件和技术服务上的合作。

深圳市作为中国高新技术企业最活跃和最重要的地区,外向型企业众多。企业不仅需要适应越来越严格的国际合规管理要求,以符合国内行政监管和深化反腐的要求,也需要面对国际政治、贸易新形势,主动作为、着眼长远利益。只有正视挑战,了解反海外腐败的具体内容和执行程序,引入企业风险防控的机制,才能从源头上建立符合规则的合规制度,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并在遭遇外国执法时沉着应对。

2019年12月,中共深圳市委通过《深圳市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廉洁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5年)》,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前瞻性、实践性的重要举措,其中一项就是“加强海外反腐败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开展企业合规治理培训和咨询服务,为深圳企业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支持”。2020年8月,中共深圳市纪委监委联合深圳大学廉政研究院和合规研究院,共同撰写“反海外腐败合规实践指引”,旨在服务保障我国发展大局,贯彻落实市委决策部署,为企业提升反腐败合规意识、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合规管理体系、管控企业腐败和贿赂风险提供参考和指引。

本指引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厘清为什么企业必须重视反海外腐败合规,再通过对深圳市企业反海外腐败合规的抽样调研,总结企业海外合规的制度建立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与挑战,包括企业在合规管控中的重点和难点,以及企业能否在满足合规要求的同时维持可行的商业运作。

第二部分解读美国、英国和法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律,包括对反海外腐败法律的管辖、执法机构的调查和执法流程、如企业已经被执法需要采取的补救措施。本部分分析反海外腐败执法中最为重要的长臂管辖原则以及要求企业自我披露和主动配合的特殊机制,并通过典型案例说明以上内容和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第三部分列举企业应当在制度建设、管理组织、风险管理和企业文化建设上采取哪些反贿赂政策和实施程序以符合美国、英国和法国反海外腐败合规的要求,为企业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合规制度提供参考。

    第四部分通过企业反海外腐败合规问答的形式,针对企业运营和业务中常见的问题作出解答。

本书的编写得到了中国共产党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大力支持。本书是深圳市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及一线工作人员和深圳大学合规研究院、廉政研究院的研究人员通力合作的集体成果。最后,感谢本书的责任编辑刘莹、王鸿的辛勤付出。

新书预定

反海外腐败合规实践指引

叶海波 主编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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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卢雯雯、吴秀尧

排版:陈莉

审核:卢雯雯、吴秀尧、李晶、王烨清、钟姗珊、孙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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