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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星”了!快来围观吧!

编者按

为激发全院法官干事创业、争先进位的工作激情,全面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在院内树立敢为人先、争当标兵的勇气和信心,形成团结拼搏、比学赶超、争先创优的浓厚氛围,无锡中院自2021年8月起,在全体审执法官中开展“办案之星”评比活动。今年评比以每月工作量为主要考评依据,综合考量案件疑难复杂程度、本条线排名、均衡结案情况等因素,评出当月办案数名列全院前列,办案质量效率高、办案技能好、办案方式优的10名法官。


从2022年起,本号将以“月月评季季推”形式,每季度推出“办案之星”,敬请关注。




如何才能向“办案之星”们看齐,

早日获得这一荣誉呢?

别急,

他们的办案心得全公开了,

还不快来看看?



秦小兵

无锡中院民二庭 四级高级法官



一套拆迁房背后的故事




去年,我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3年,经商的季老板和原配邹女士办理了协议离婚,给邹女士留下了一套老房子和一间商铺,之后带着后来的妻子前往南方谋发展去了。这两处房产都登记在季老板名下,虽他与邹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办理房产过户事项,谁料邹女士命运多舛:45岁时就做了子宫切除术,离婚后还被查出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入院,患上股骨头坏死病,坐上了轮椅;不久后,又被查出败血症,病后眼底出血,视力严重受损;2010年1月,邹女士办理了残疾人证。


2009年11月,这两处房产其中那套房子被拆迁,季老板回乡办理了相关手续,选择了以货币方式接受拆迁补偿,补偿款25万余元汇入了季老板名下账户。


2017年,因季老板经营不善无法归还向他人的借款,被债权人冯某告上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冯某胜诉,并冻结了季老板名下上述25万余元钱款。


邹女士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该款的冻结。一审法院驳回了邹女士的异议请求,邹女士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认为,邹女士离婚后在较长时间内未就案涉房产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自身具有较大过错,故离婚协议书中对案涉房产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老冯对季老板名下该房产的查封、执行,现该房产已转化为具有明确指向性的特定存单,邹女士要求解除账户存款冻结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邹女士即向无锡中院提出上诉。


对于案外人排除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基于执行标的权属变化及其争议赖以产生的基础性的实体法律关系予以判断,不能简单地根据权利外观及程序性法律、司法解释对权利归属加以审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离婚后对不动产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应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行为是否有效、有无涉及第三人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只要有充分证据可以确定该不动产的权属状况,且不侵害第三人利益,就应当认可夫妻之间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


通过审查邹女士提交的病例、住院证明、残疾证明等证据材料,认真听取她传召的邻居证言,首先可以确信邹女士多年来一直处于患重度疾病和持续治疗状态,相较于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而言,治疗疾病更具紧迫性。况且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还需季老板出面共同办理,故邹女士未及时办理涉案房产过户系事出有因。


其次,两人离婚协议签订在先,法院对涉案房产的拆迁专款执行查封在后,时间前后相隔长达十余年之久。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两人不存在借离婚协议处分财产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


再次,冯某与季老板间的金钱债权,系在邹女士与季老板离婚后发生,属于季老板个人债务。在该债权债务发生之时,邹女士与季老板已离婚多年,案涉房屋实质上已因离婚的财产约定不再属于季老板的责任财产。且邹女士的请求权系针对案涉房屋的物权请求权,而冯某的债权为金钱债权,并未指向特定的财产,故邹女士对案涉房产拆迁专款的请求权,应当优于冯某的金钱债权。


最后,在邹女士与季老板婚姻关系解除时约定案涉房产归邹女士所有,具有为邹女士提供生活保障的功能,与冯某的金钱债权相比,邹女士享有的请求权在伦理上也具有一定的优先性。


综合以上因素,应当确认邹女士对涉案房产转化的拆迁专款所享有的实体权利能够阻却执行,她请求阻却对季老板名下相关账户内资金执行,并确认归其所有的上诉理由成立。二审改判不得执行案涉存款,并确认案涉存款归邹女士所有。


案外人排除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异议之诉类案件中的常见类型。执行裁判法官的职责,就是要从表面看似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中,深入审查,准确界定,甄别出不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从而纠正不当的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还案外人公道,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财产权益。


俞彤

无锡中院民一庭 四级高级法官



坚持调解,即使是在失败之后



调解成功,既能定分止争,又能解决当事人的后顾之忧。化干戈为玉帛,解忧愁于舒心。调解付出的是艰辛和汗水,收获的是成功和喜悦。


我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这样一个故事。今年,我处理了一件姐弟为父母遗产产生的纠纷。姐姐大刘和弟弟小刘的父亲于2006年去世,母亲于2021年去世。母亲去世后,姐姐将母亲在银行的存款近三万元分几次取出,此前还从母亲另一张银行卡上取了十几万元并销户。弟弟知晓后不服,遂诉至法院。


审理中,姐姐谈到,母亲自2018年至去世一直住在她家,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弟弟未尽义务;且母亲曾说过房产已经给儿子了,银行存款要给女儿作为补偿。姐姐还请了几个证人到庭作证,证明母亲此前与儿子一起居住三十多年,一直给儿子一家操持家务,女儿去看望母亲时还经常给钱供其生活;父亲患肺癌医治了七年,花光家中积蓄,女儿一家悉心照顾,儿子只是偶尔看望;母亲后来身体不好,在女儿家的三年中,女儿照顾母亲并带她看病,期间儿子只在过年时才去探望。而弟弟这边则提供了2015年至2018年的生活账本及家具照片,以证明母亲在儿子处的生活开销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母亲去世时在姐姐处留有14万余元存款,考虑到姐姐在赡养父母亲时起主要作用,因此判决弟弟继承2.8万余元。弟弟不服,认为他也承担了相应的赡养责任,应该与姐姐获得平等的继承权,遂上诉至中院。

受理此案后,我通知双方来到法庭,结果发现矛盾冲突最大的不是姐弟二人,而是姐姐和弟媳。虽然我尽力从中调和,让双方保持克制,但两位女士仍旧互不相让,并声称绝不与对方协商解决。无奈,我只能放弃继续调解。


后来一个周六,我到单位处理案件,整理卷宗时想起这件姐弟继承纠纷案,本着再努力一次的想法,我与姐姐一方进行了沟通。我与她协商,询问能否抛开冲动,多站在亲情角度考虑这一问题。我继续劝导她,姐弟本是一母同胞,父母都不在了,剩下的亲人更加弥足珍贵,遗产方面抛却弟媳态度不谈,就算是看在弟弟份上,能不能在原有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在法庭上情绪激动的姐姐,此时心情已平息下来,表示可以和家人商量。


见到有转机,我随即与弟弟一方沟通,站在旁观者角度列举并说明了姐姐一家在父母去世前后为大家庭做出的贡献和牺牲,希望弟弟一方将这些因素考虑在内,再去想遗产分配的事。弟弟听后沉默些许,也表示要和家人进一步商量。


之后,我在双方当事人间多次沟通,在传达对方心意时,适当进行“加工”,尽量把对方平淡话语背后对亲情的留恋突出,对矛盾的不满淡化,经过三四轮通话后,终于促成了在一审判决基础上适当增加弟弟继承比例的口头协议,并在此后线下见面、和解,签署了正式调解协议。


周群

无锡中院刑二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私藏”的2.8万元



孔子曰:“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刑事审判,应当慎之又慎,既不可错漏犯罪事实,轻纵罪犯,又不可矫枉过正,量刑过重。如此才能赢得当事人对判决的信服,才能维护民众对法律的信仰。


我曾经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孙某某、赵某某以公司名义对外招募业务员,组建诈骗团伙,在QQ游戏中冒充女性进行交友恋爱,诱导被害人至低劣游戏中进行充值,后获取回扣,共计骗取财物14.6万余元。


2020年7月30日,法院以诈骗罪对孙某某、赵某某等人作出判决。同年9月1日,侦查人员根据该诈骗团伙的微信交易流水,找到新的被害人马某,核实其被骗金额为5万余元。三天后,公安机关将该案另一名在逃的业务员郑某某抓获归案。


2020年12月24日,一审法院就新发现的犯罪事实作出判决。孙某某、赵某某当庭表示不服,二人认为马某被骗5万余元中,有2.8万余元是郑某某私自骗得,这部分金额与其无关,不应承担退赔责任。


二审立案后,我全面审查了案件卷宗,对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针对性审查。合议庭认为,虽然郑某某私吞了从马某处骗取5万元中的2.8万元,但该部分金额是郑某某利用孙赵二人提供的犯罪工具而诈骗所得,孙某某、赵某某作为本案主犯,该部分犯罪事实应当计入二人的犯罪总额,但由郑某某承担该部分的退赔责任。二审宣判后,孙某某、赵某某表示服从判决。


作为刑事法官,我们应当不偏不倚、居中裁判,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适用关,根据案情详细划分被告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唯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让被告人心悦诚服,才能让经手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检验。


宁尚成

无锡中院立案二庭副庭长 三级法官



速裁的灵魂在哪里?



仍记得那是在刚调入立案二庭工作不久,一次庭审结束后,当事人的代理律师问我,他代理的这起案件在速裁部门审理,是否意味着大概率是维持原判?


当时,我注意到他的表情,严肃认真,眼神里期待着回复——他确实是认真地在提问。我很诧异,他为何会有这个想法,案件走向难道不应该取决于事实与法律规定么?随后我认真回答他:“二审程序的首要价值在于依法纠错,速裁的功能实现绝对不会以牺牲案件质量为代价。”对这个回答,他表现出了满意。但这位代理律师的发问所折射的深层次问题以及当事人的隐忧,却不时引发我的思考——公正和效率在何种机制下能够兼得?换言之,如何在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提速增效。


经过近一年的速裁案件审理,对这个问题,我已初步形成了自己的想法:


一、速裁之速首在科学的分案机制。繁简识别是速裁的基础和前提,离开了这个前提,既难以实现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也最终会丧失司法裁判对公正的首要追求。


二、速裁之速依赖于对相关纠纷所涉及的法律精准理解和适用。庖丁解牛的流畅背后必须有踏踏实实埋头于案卷和书本的自觉,庭审一针见血、直指关键的畅快得益于细致的庭前阅卷和周密的庭审思路确定。


三、速裁之“速”要求法官做个有心人,注重对常见争议说理的提炼和总结。法官最应拿得出手的作品是裁判文书,虽然个案不同,论述的思路、角度可能会差异,但针对常见争议,认真梳理、提炼、总结说理模板,仍是提升文书制作效率的有效途径。


四、速裁之“速”不得以减损当事人权利和诉讼体验为代价。公平公正不仅应该在裁判的结果上体现,也应该体现在案件审理的每一个环节,被每一个参与诉讼的当事人真切感受到。


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是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和方向。速裁案件在提速同时,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不减质量,这才是速裁审判的灵魂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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