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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拿被裁剪过的借条打官司,还能赢吗?

【编者按】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一旦借条出现被裁剪痕迹时,从而导致信息不完整或失真,使得借款的时间、金额等关键信息难以确认,这种情况下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2023年9月5日,贾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王某、陈某支付借款25万元及利息,主张王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2021年4月11日,王某向贾某借款250 000元,贾某给王某现金50 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21年4月11日、2021年4月12日,贾某分两次向王某指定的其妻子陈杨账户打款200 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两个月,期满后,经多次催要未果。
王某辩称,贾某转账的200 000元,王某早已支付给贾某,贾某声称50 000元现金交付给王某,王某不认可;从贾某提交的借条来看,落款时间“2021年4月11”不是王某所写,而是事后伪造,真正的时间应该是2020年3月份。
陈杨辩称,该笔借款的性质无法确定,陈某对此不知情,且陈某从未向贾某签署过条据,并无借贷合意,贾某无证据证实系夫妻共同生活支出,陈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贾某提交的借条经过人为修改,在贾某立案时提交的借条复印件落款时间 “2021年”的“1”下面还有字体,后贾某当庭提交的借条,贾某人为的把“1”下面撕掉一个缺口,同时在落款“2021年”之前还存在其它笔迹,显然原告提供的该借条是人为修改之后,且贾某认可该时间系添加,贾某仅凭该借条不能证实贾某与王某在2021年4月11日形成借贷合意。

(图源网络侵删)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王某、陈某偿还借款25万本金及利息,故贾某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责任。诉讼过程中贾某提交了王某出具的借条一张,但该借条下部被整齐裁剪,落款时间“2021年4月11”左侧有书写遗迹,“2021年4月11”中前一个“1”的下部有一小缺口,贾某承认落款时间是经王某同意后由其丈夫李某添加,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王某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要求贾某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另贾某对于交付的借款数额陈述,先是在起诉状中陈述转款200 000元及现金交付50 000元,后在庭审中陈述银行转账200 000元、微信转款20 200元及现金交付29 800元,前后陈述不一,且其在银行转款200 000后账户余额超过50 000元,再进行现金交易,不符合交易习惯,贾某也无证据证实王某向其指示汇款至陈某账户;关于贾某主张陈某与之形成案涉借贷关系,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在案涉借条形成时间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应由本案原告、借条持有人承担不利后果。结合本案双方举证质证情况,对于贾某主张王某与之形成案涉借贷关系,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贾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贾某未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中经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因为证据是法律的基石,也是保护法律公平正义的保护伞。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且,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使待证事实的存在达到高度可能性的标准,方能为法官采信。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到某一具体事项,究竟应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往往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进而成为影响案件胜负的关键。在本案中,具体有以下两点:
一、“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在本案中,贾某是案涉民间借贷纠纷的发起者,其负有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义务,即其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王某、陈某应向其支付借款25万元及利息的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贾某虽然提供了王某出具的借条一张,但该借条明显具有裁剪痕迹,贾某承认落款时间是经王某同意后由其丈夫李某添加,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因此,从本案整体来看,贾某的举证责任并未完成,法官经过综合分析将案涉借条形成时间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贾某,最终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二、证据的持有人应对其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在本案中,贾某提供的借条明显具有裁剪痕迹,虽主张落款时间系经王某同意后由其丈夫李某添加,但王某对此不予认可,该证据存在一定瑕疵。贾某作为案涉瑕疵借条的持有者、提供者,其理应对其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在案涉借条的形成时间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贾某负有继续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贾某的诉讼请求。
【友情提示】
借条、欠条等都属于私文书证,系民间借贷关系的重要债权凭证,其持有人理应妥善保管,具体而言以下几点需注意:
一是全面记录。在书写借条时,借款人、出借人、借款金额、借款事由、交付方式、借款期限、借款日期、利息等重要信息要尽量全面记载,而且要选取相对完整的纸张书写,以免在后期产生争议;
二是变动确认。要尽量避免对已有借条的修改,如果确实需要修改,那么需要在增添、删除、涂改等部分按印确认;
三是交叉印证。注意保存借贷过程中形成的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其他证据,与相关借条、欠条等借贷凭证相互印证,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四是及时销毁。如果出借人未交付款项或借款已清偿,那么应确保及时销毁相关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九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编写人   






李晓云

莒南县人民法院十字路法庭 试用期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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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发:邹旭 韩玉虹

审核:万超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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