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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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依法审理滥伐林木典型案例 非法运输明知是滥伐的林木 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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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 下午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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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媒看莒法|《人民法院报》以《百岁老人的【烦心事】解决了》为标题报道莒南法院人民法庭工作新“枫”景

8月29日《人民法院报》第4版综合新闻以《百岁老人的【烦心事】解决了》为标题,报道了莒南县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工作新“枫”景。请看原文内容百岁老人的【烦心事】解决了图①:孙兰华一行徒步前往卢老太太家。图②:法院干警悬挂国徽,搭建“小院法庭”。图③:开庭前,孙兰华做被告的思想工作。图④:庭审现场,孙兰华向双方释法明理,耐心地做调解工作。
8月29日 下午 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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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媒看莒法|《人民法院报》以《向人民报告》为标题报道莒南法院开放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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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 下午 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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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依法审理滥伐林木典型案例 非法运输明知是滥伐的林木 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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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 下午 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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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对尚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买受人的执行异议可否获支持?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莒南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7日裁定查封某房屋。经查,刘某与临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全款购买了案涉房屋。2023年12月8日,刘某与案外人程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案涉房屋以6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程某。协议签订后,程某按约支付了购房款,并实际入住案涉房屋。截至本院查封案涉房屋时,被执行人刘某未取得房屋的权属证书,案外人程某亦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现买受人程某以其系案涉房屋权利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图源网络
8月23日 下午 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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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跨境赌博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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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 下午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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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上网要当心 花样骗局盯上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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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 下午 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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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丈夫“赠”情人“示爱红包”60万元,妻子知道后起诉,法院判决全额返还!

【编者按】在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整体,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若夫妻一方婚内出轨将共同财产私自赠与第三者,这种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返还?莒南县人民法院近期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王某与庄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结婚已有20余年,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庄某与徐某发展成情人关系,自2020年至2023年,庄某曾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红包的方式向徐某转款206笔,共计60余万元,妻子发现后,多次催要未果,一纸诉状将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返还庄某向其赠与的全部款项。(图源网络
8月19日 下午 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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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篡改排污自动监测数据,构成污染环境罪

甲公司是市重点排污单位,其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二氧化硫、氮氧混合物等有害物质,为监测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情况,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建设有专门的在线监测站房,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负责对甲公司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运营维护。2020年3月,张某某到甲公司担任生产厂长,负责生产、安全、环保等工作。为使二氧化硫排放超标不被监测到,张某某多次私自进入在线监测站房,篡改气体分析仪上的氧含量标定量程,将按照规定设定的氧含量标定量程由21%篡改为18%至19%左右,致使监测设备不能正常监测二氧化硫是否超标排放。2021年6月1日,被省生态环境厅查获。后张某某主动投案,供述了自己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事实,但对篡改次数供述不一致。(图源网络
8月15日 上午 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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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媒看莒法|《人民法院报》以《代表考察“枫桥式法庭”创建》为标题报道莒南法院“枫桥式法庭”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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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 上午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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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亲朋好友之间,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的借款,打起官司法院会怎样认定?

王某与闫某是好朋友关系。2017年2月3日、3月9日,王某通过支付宝分别向闫某转账8
8月12日 上午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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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热恋中发出的转账红包,分手后能要回吗?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8月9日 下午 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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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媒看莒法|《人民法院报》头版,以《反诈宣传进茶园 采茶妹子笑开颜》为标题报道莒南法院反诈宣传工作

http://rmfyb.chinacourt.org/content/202408/07/article_939701_1390459435_5590844.html编辑:邹旭
8月7日 上午 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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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媒看莒法|《人民法院报》八版头条,以《“卧冰求鲤"故事化心结》为标题报道莒南法院执行工作

http://rmfyb.chinacourt.org/content/202408/07/article_939701_1390459442_5590885.html编辑:邹旭
8月7日 上午 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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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过度饮酒致死,是不是“意外事故”?保险公司拒赔合不合法?法院判了

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B款),合同约定,保险金额350000元。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保险期间,赵某与王某、张某一起用餐,期间王某与张某饮用白酒一瓶、啤酒数瓶,后三人到KTV找李某等人玩乐,赵某以现金利诱王某大量饮酒。KTV工作人员见王某在房间内长时间躺坐不动,提出拨打120急救电话被赵某阻止,后KTV工作人员自行拨打120。当晚22时许,出诊医生到达现场,赵某阻止救治并拒绝出诊医生将王某带至医院抢救,后来在赵某等人离开时,KTV工作人员再次拨打120。当晚23时许,出诊医生到达现场诊断后宣布王某死亡。后经鉴定,王某系乙醇中毒死亡。事后,王某亲属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则以被保险人王某本次出险不是“意外事故”,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为由拒赔。王某亲属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理赔金350000元。(图源网络
8月1日 下午 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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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媒看莒法|《人民法院报》以《“茶农茶企笑开颜"》为标题报道莒南法院茶行业调解工作

7月29日《人民法院报》第四版以《“茶农茶企笑开颜”》为标题,报道了莒南县人民法院茶行业调解工作室工作成效请看原文内容“茶农茶企笑开颜”“谢谢!谢谢!俺代表村里70多户村民,谢谢法官!谢谢法院!”捧着盼望已久的茶园租金,村委会负责人脸上露出了灿烂的笑容,嘴里一直不停地道谢。
7月29日 上午 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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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发现房屋被建“歪了”,房主能否拒付包工费?

王某某从事农村房屋建设工作,韩某某雇请王某某为其建设房屋,房屋建成后,韩某某发现房屋被建“歪了”,遂拒付包工费(房屋建设人工费)。王某某索要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韩某某支付建设房屋所需人工费4050元。经承办法官现场勘验,发现涉案房屋南北墙东西方向长度与东西墙南北方向长度基本一致,但对角线长度相差27厘米。涉案房屋东墙南头向西倾斜,与该房屋原有东墙不在同一直线上。(图源网络
7月25日 下午 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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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短跑考试中,学生被撞致伤,学校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小王和小陈是莒南某初级中学的同班同学。2024年3月27日下午,二人参加中考短跑考试时,小王被小陈碰撞倒地致右侧桡骨受伤,住院治疗,造成各项损失13217.41元。2024年7月3日,小王将小陈和学校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3217.41元。(图源网络侵删)莒南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小王在学校体育考试中受伤,其经济损失应该得到赔偿。法官通过学校操场当天的监控视频,查明原告小王开始跑步时在小陈前面,后被告小陈超越了小王,在超越的瞬间,小陈和小王身体发生了接触,导致原告小王重心不稳摔倒,并致右侧桡骨远端骨折。事发时,学校的老师没有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处置。事故发生时,小王和小陈均未满16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王在跑步考试中受伤,侵权人小陈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生具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学校在组织学生体育考试时,没有对操场专用跑道进行清场,导致现场秩序较为混乱,造成学生小王、小陈相撞受伤,且在小王受伤后,学校没有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因此,对小王的损失,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经过法官调解,小王的父母同意作出一定让步,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小王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由小陈的父母赔偿7000元,学校赔偿3000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学校教育机构是民法典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主体。小陈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掌握体育活动中保持安全距离等安全常识。本案中,小陈在赛跑时,没有掌握好安全距离,强行超越跑在前面的小王,并与小王发生肢体接触,造成小王倒地受伤,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小王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由小王的监护人承担。学校作为体育活动的组织者,未能尽到安全常识教育和安全保障职责,尤其事发后未及时处置,暴露出学校安全监管缺失,学校对于小王的损害后果亦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法官再次提醒学生和学校,要掌握安全知识,做好安全保障措施,减少类似事件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编写人
7月18日 下午 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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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媒看莒法|《人民法院报》以《“把善意文明放在第一位"》为标题报道莒南法院执行工作新亮点

7月10日《人民法院报》第八版头条,以《“把善意文明放在第一位”》为标题,报道了莒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新亮点请看原文内容“把善意文明放在第一位”麦浪滚滚,麦穗飘香。初夏的沂蒙大地,到处充满了生机。近日,凌晨4时,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办公楼前警灯闪烁,执行干警整装待发,即将开展“沂蒙风暴”集中执行行动。
7月10日 上午 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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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媒看莒法|《人民法院报》头版报道莒南法院联系人大代表工作

6月28日《人民法院报》头版报道了莒南县人民法院联系人大代表监督法院工作请看原文内容图为程萍(右二)在调解室察看调解员用手机进行视频调解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山东文康(临沂)律师事务所主任程萍来到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视察工作。
6月28日 下午 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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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媒看莒法|《人民法院报》头版报道莒南法院茶产业协会调解工作室工作

6月23日《人民法院报》头版报道了莒南县人民法院茶产业协会调解工作室自创建以来的工作成效。请看原文内容(图为活动现场图)6月21日下午,山东省莒南县委县直机关工委书记李永波带领县直机关一线党代表20余人来到临沂豌青茶业有限公司,参观莒南县人民法院茶产业协会调解工作室。
6月24日 上午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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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对方的购车款能否作为彩礼返还?

【编者按】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彩礼具有较强的风俗习惯内涵,往往涉及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的大额财产赠与,如购买房产、车辆、名贵箱包等给付的大额出资,在婚约关系解除时,该部分款项能否类推适用彩礼返还规定呢?张甲与王乙(女)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23年8月份订亲,同年10月份举行结婚仪式,张甲在举行结婚仪式前给付王乙彩礼8万元。后双方共同居住在张甲家中,在此期间,王乙因想购买汽车,张甲给付王乙购车款6万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在相处过程中常因琐事争吵产生隔阂,于同年12月份分手。张甲诉至法院,要求王乙返还彩礼及购车款。(图源网络侵删)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甲与王乙订立婚约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王乙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收受张甲的彩礼8万元,在婚约解除时应当退还。关于张甲支付给王乙的购车款6万元,张甲提交的转账记录、取款记录及媒人证言能够证实已向王乙支付购车款6万元,该款项发生于双方订立婚约以后,系以结婚为目的,其赠与的法律性质在本质上与彩礼是一致的,因此亦应属于彩礼予以返还。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张甲与王乙未办理结婚登记,未有孕育情况,结合双方同居期限较短、且无子女等事实,酌定王乙返还张甲彩礼11万元。宣判后,王乙不服上诉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依据我国民间婚俗,订婚的男女双方之间的财物往来,俗称彩礼。彩礼系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所为之给付行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涉及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的大额财产赠与,能否认定为彩礼,可以通过考察给付的时间是否是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媒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予以综合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本案中,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结合双方的经济水平、消费能力及媒人证言,所赠与的款项系为与女方订立婚约而购买车辆,金额较大,已经超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范畴,属于非生活性必须消费,且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系以结婚为目的,案涉赠与具有目的性及人身属性强的特点,原则上可以适用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对于返还数额的比例,结合是否共同生活、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孕育子女情况、双方过错及给付彩礼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予以确定。法官提醒,彩礼是中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为广大群众普通接受,适当数额的彩礼是双方表情达意的重要载体,蕴含着对婚姻的美好祝福。近年来,“高额彩礼”问题受到公众普遍关切,尤其是一些农村偏远地区,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攀比之风蔓延,甚至给家庭带来较大的经济负担。我国民法典及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对于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的财物,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在订立婚约缔结婚姻关系时,我们应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之风,构建和谐婚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
5月29日 下午 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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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一人公司”变为“多人公司”,债务形成时的一人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3月28日,孟某与甲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孟某在甲公司购买货物总价款70万元,在合同签订当日,孟某向出卖方支付货款70万元。后,因双方合同无法履行,孟某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全部货款,并要求李某对该甲公司的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查明,甲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成立,成立时股东(发起人)为李某,持股比例100%。2022年5月11日,甲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变更为李某(持股51%)、孙某(持股49%)。李某抗辩认为,现在甲公司并非其持股100%的一人公司,已经变更为李某、孙某两个股东的多人公司,因此不应由其承担连带责任。(图源网络侵删)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原告孟某与甲公司发生案涉法律事实时,甲公司系李某为唯一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孟某主张甲公司财产与李某财产混同,李某未提交证据证实其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故孟某主张李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月26日 上午 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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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自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他人损失也应担责

2023年3月9日,原告刁某某委托被告赵某某,被告赵某某又委托被告王某某收购草莓,货款由刁某某通过赵某某支付给草莓种植户。刁某某另支付给赵某某代办费、人工费、包装费等,赵某某又将这些款项支付给王某某。3月10日,三人继续按照上述模式收购草莓,赵某某也为刁某某收购草莓。经刁某某与赵某某结算,3月10日刁某某应向赵某某支付(包括王某某收购)草莓款20766元、库管费617元、代办费等5467元,共计26850元。原告刁某某当日支付赵某某20000元。受刁某某委托,王某某于3月10日当日联系车辆,将刁某某上述两天委托收购的草莓共计9832斤(共计收购价款46272元),发往刁某某指定的辽宁某市。3月11日,在继续收购草莓期间,原告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发生争议,刁某某离开,王某某联系不到刁某某,而赵某某又以未与刁某某结清货款为由,拒绝支付王某某3月10日应得款项14948元,王某某遂报警,并将运输途中的9832斤草莓在途中某市扣留并变卖,其自称变卖得款2万余元。王某某报警后,原告刁某某与赵某某结清全部货款。(图源网络侵删)莒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原告刁某某委托赵某某收购草莓,赵某某因从事委托事务收取代办费等费用,双方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在刁某某同意的情况下赵某某又将部分受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王某某,王某某亦收取了代办费等费用,二被告之间形成转委托合同关系。原、被告三人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王某某作为次委托人,已经按照刁某某的指示完成草莓的收购并将草莓装车发货,但其未收到垫付的草莓款及其应得的代办费等费用,在无法联系到刁某某且赵某某拒绝支付款项的情况下,王某某报警并进行自力救济,将已发出的属于其本人收购的草莓部分予以留置,因草莓不宜长时间保管,被告王某某及时予以处置,被告王某某对于该部分草莓的处置行为,并未超过自力救济的必要限度。原告刁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赔偿其委托王某某2023年3月10日收购草莓而支出草莓款14500元及扣减后代办等费用448元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赵某某已收到刁某某支付的该部分款项,因委托事项最终没有完成,赵某某应承担返还刁某某该部分草莓款14500元及代办费等448元共计14948元的责任。对于其他部分的草莓,王某某作为次受托人无权进行处置,但被告王某某仍选择将刁某某收购的草莓变卖,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给刁某某造成该部分财产损失应由王某某承担,在无法返还原物的情况下,王某某应赔偿给刁某某收购草莓支出的货款。因王某某的过错,刁某某未实际收到其收购的草莓,因此刁某某为收购草莓支出的代办费、仓库费等其他支出亦应由王某某赔偿。因此,对于刁某某主张的支出的其他部分包括3月9日草莓款25506元,3月10日支付赵某某草莓款6266元及库费617元、代办费等5019元,共计37408元,应由王某某赔偿给刁某某。原告刁某某要求赔偿可得利益30000元的诉讼请求,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后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刁某某草莓款、仓库费、代办费等共计37408元。二、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刁某某草莓款、代办费等共计14948元。三、驳回原告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被告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公民作为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这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自助行为,属于私力救济的范围。但是,采取自助行为等私力救济方式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寻求公力救济。现代法治社会,在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后,原则上应该寻求公力救济,采取私力救济应作为例外,即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才能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构成自助行为有四个要件:一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必须为情事急迫且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形。三是不应超出必要的限度。四是应该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处置。这其中不超过“必要限度”这一要件十分重要,主要要求自助行为的人采取的措施必须合理,且应限定在对侵权人财产予以扣留的范围内,不能随意提高扣留侵权人财产数额与范围。本案中,被告王某某作为受托人,与委托人刁某某并不熟悉,在刁某某存在故意躲避拒不支付货款嫌疑的情形下,王某某有权采取适当的自助行为,以维护的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仅对于刁某某没有支付货款部分的草莓有暂时扣留的权利,且因草莓属于生鲜食品,不立即变卖可能会扩大损失。但王某某将全部草莓予以扣留变卖的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王某某应将无权扣留变卖部分的相应变卖所得款及时返还给刁某某,即被告王某某应赔偿超过必要限度部分的自助行为给刁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5月24日 下午 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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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拿被裁剪过的借条打官司,还能赢吗?

【编者按】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一旦借条出现被裁剪痕迹时,从而导致信息不完整或失真,使得借款的时间、金额等关键信息难以确认,这种情况下法院该如何审理呢?2023年9月5日,贾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王某、陈某支付借款25万元及利息,主张王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2021年4月11日,王某向贾某借款250
5月22日 下午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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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卧冰求鲤”融化了被执行人心中的“坚冰”

“继母人间有,王祥天下无;至今河水上,留得卧冰模。”
5月16日 上午 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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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要不要承担责任?法院判了!

2020年4月2日,甲公司承包一处住宅楼建设工程,2020年7月7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中的外墙保温工程发包给乙公司,同年8月26日,乙公司与李某签订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以包清工的方式发包给李某。原告王某等5人受李某雇佣,为李某从事劳务活动,2021年2月22日,被告李某向王某等5人出具欠条1份,载明所欠工资的数额。后王某等5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并要求甲公司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图源网络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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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风起 再亮剑——莒南法院持续开展“沂蒙风暴”集中执行行动

张某涛与张某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此次行动中将被执行人张某涛拘传至法院。经过执行干警对其进行思想教育,释以法理情理,张某涛同意按照执行标的还款,一次性将5425元支付给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案例三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