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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丈夫“赠”情人“示爱红包”60万元,妻子知道后起诉,法院判决全额返还!

【编者按】在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整体,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若夫妻一方婚内出轨将共同财产私自赠与第三者,这种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返还?莒南县人民法院近期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王某与庄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结婚已有20余年,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庄某与徐某发展成情人关系,自2020年至2023年,庄某曾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红包的方式向徐某转款206笔,共计60余万元,妻子发现后,多次催要未果,一纸诉状将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返还庄某向其赠与的全部款项。

(图源网络 侵删)

莒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庄某向徐某赠与款项均发生于王某与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款项应认定为王某与庄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与庄某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庄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徐某,且未取得王某同意或经王某事后追认,庄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徐某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了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应当认定庄某向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法院遂判决第三人庄某赠与被告徐某款项行为无效,被告徐某应返还庄某赠与全部款项603 567.6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婚姻家庭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只有在夫妻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再者,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本身就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试图从中获利更是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双方应恪守忠实义务,互相忠诚尊重,共同维护家庭稳定,经营好夫妻感情,这不仅是构建和谐家庭的内在要求,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
另外,任何人都应当尊重他人的婚姻关系,自觉与已婚异性保持适当距离,自尊自爱,珍视名誉,不要做出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的行为,任何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不仅会遭受道德的谴责,还有可能违法。如果再有钱财的来往,最后必将是“人财两空”,颜面扫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编写人  



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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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发:邹旭  韩玉虹

二审:万超忠

终审:刘芝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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