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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管理为什么不适合司法行为?

刘哲 刘哲说法 2021-03-14

司法责任制重要内容就是向一线司法官放权,制定权力清单,由三级审批变为真正的为谁办案谁负责,这是在向司法规律回归,是几十年司法工作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



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去行政化,减少审批层级,由科层制的行政管理模式,向扁平化的司法管理模式转变。司法责任制重要内容就是向一线司法官放权,制定权力清单,由三级审批变为真正的为谁办案谁负责,这是在向司法规律回归,是几十年司法工作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


但是在改革的落实过程中,一种声音又出来了,提出放权就有放任的风险,因此要加强管理。通过对负面数据指标与考核挂钩,对无罪、撤回起诉等问题案件,不起诉、不批捕等高风险案件进行反复复查监控,通过将提交司法官联席会议讨论作为不捕、不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并要求相关法律文书发出前要送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向主管领导汇报前应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等种种方式,所下放的权力自动上缴,已经改革掉的三级审批制又有回潮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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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避免司法滥权,也就是下放在司法官手里的权力容易产生腐败,强管理是为了防止腐败。事实上,只要有权力,就必然有腐败的可能,否则就不叫真正的权力。


而事实上,司法责任制讲权力下放正恰恰是预防以往审批制的腐败。


现在的强管理实际上破坏了这一防范措施,反而可能增加腐败的风险。


很简单的一个问题就是,集中的权力和分散的权力哪一个腐败的成本更高,那一个更容易腐败?


权力收上来集中在一处,权力掮客只要搞定一个人就行了,就可以批量进行寻租,而分散到个人,沟通成本增加了,脾气秉性不了解,隐蔽性不容易做到,寻租的风险增加了。


而且掌握权力的管理层,更不容易受到制约。而作为一个检察官个人,除了办案权没有任何行政性权力,没有行政权又拿什么对抗制约,所以权力就很容易关在笼子里,即使个别人干了坏事,也是一抓一个准。所以心理上,滥用权力的胆子也很难大的起来。


而所能够滥用的权力也十分有限,而被抓住的风险却很大,这样一比较,腐败的收益并不高,从功利性的角度来看也很划不来。


管理层却不一样了,他们掌握的是批量的权力,他的权力是普通司法官的几十倍上百倍,而能够制约他们的部门很多时候也够不着他,这样一来他的腐败风险就相对小,而腐败收益却大很多。事实上,一些权力制约的机制甚至也都是听命于他。


在三级审批的时代,其实也有司法官联席会议,但你几时听到,处长会主动召集联席会议讨论自己的案件,或者要求将自己审批的案件必须提交联席会议讨论。这就更不要说主管领导层面,联席会议监督过他们的职权么?事实上,连启动或设置这样的机制都是他们决定的。


既然他们手中的权力更多更集中,也就是更有腐败的风险,为什么反倒没有加强对他们手中权力的管理呢?


这是因为,这个所谓的管理,其实就是行政权,也掌握在他们手里,权力并不倾向于自我约束和监督。而作为手中没有行政权的普通司法官,也没有权力对他们加强监督制约,即使普通司法官组成的联席会议,由于没有行政化的指令和牵引,也组织不起来。


事实上,很多冤假错案正是经过这层层审批和汇报而产生的,很少听说真正的冤假错案是司法官一个人擅自决定而出现的。


因此,这种行政化的强监管并无法遏制冤错案案件的发生,而恰恰可能导致权力集中,腐败滋生,并背离基本司法规律。


我们充分认知到这一点,才将司法责任制作为司法改革的核心而推行,就是通过分散权力的方式来遏制腐败。


当然只能是遏制,并不可能完全杜绝。而掌握真正权力之后的司法官自然要比以往没有真正权力的司法官增加了腐败的可能,但这种风险要比权力集中起来的风险要小得多,其实是从总体上降低了腐败的可能。


不能因为个别司法官的腐败行为,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司法责任制以分散预防腐败的整体功能。


通过强管理将已经下放的司法权再次回收的方式,将使司法权力再次向管理层集中,表面上是防止腐败,实际上是增加了腐败的风险。腐败不是没有了,而是更加隐蔽了,更不容易制约了,那些能够制约普通司法官的机制,是制约不了管理层的。


实际上,强管理有时候发挥的是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作用。真正的目标其实仍然是司法官手中的权力。不是因为这些司法官有可能滥用,而是自己想滥用的时候却滥用不了了。不是害怕权力被滥用,而是害怕自己滥用不着。


原来有人找你问案子的,你直接就能答应,现在要么是不了解情况,要么还是还要旁敲侧击地说服司法官,而有些还不一定那么懂事,这就很累。还害怕被别人给你做记录。这种感觉多不好。


现在将权力收上来,感觉又回来了。


02


但是为了这个感觉,司法责任制的功效失灵了。


司法责任制的本质就是让真正审理案件、办理案件的人,做出决定,体现亲历性原则,从而更加符合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将理性和感性更加有机融合,从而体现个别化处遇。这是公正的艺术,只有如此才能更加符合司法规律。


因为正义是具体而微的,需要亲历性的感受和体验,二手资料不能看病也同样不能办案。


是否应当批捕、起诉、定罪,司法官自己最清楚,但是强管理一上之后。既然任何的除罪化处理机制都被严格监管着,那就索性都往前走,其中一个结果就是轻罪的高羁押率和高起诉率,表面上是机械执法,实际上这是强管理的负面效应。司法官是通过放弃不批捕权和不起诉权的行使,导致检察裁量权失效。


既然一个不起诉要上下左右这么多部门复查监督,那索性就起诉呗。怕我腐败,不起诉不用了还不行么?


正如前文分析,这样监管并没有起到预防腐败的作用,因为再次集中起来的权力更加隐蔽,更难监管。而放弃司法工作的创造性,而产生的机械执法恶果,已经逐渐成为新的司法焦点,近年来引起重大舆情的案件很多就是因为机械执法。


这样管人容易把人管傻了。


司法并不是机械化的重复劳动,你无法通过模式化、流水线化的方式实现,虽然有规范,但并没有ISO900这种标准化的质量体系。


司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创造性的劳动,是个良心活。


它就像艺术创作,你很难规范、约束创作者的心灵。而一旦约束,就显得了无生趣,就失去了创造力。


办案子也一样,你要他让套模版,按标准卡是容易的,但那些微妙的区别就无法被捕捉到,那些例外的情况就会被忽略,那些真正动机和犯罪的原因就不再被关注,那些通过感同身受说体察到的挽救可能就不会被放弃,本应通过不起诉挽救一个青年的善举,就有可能将他们推到背负前科自暴自弃的深渊。


司法者的智慧和良知是无法通过强管理体现的,但却却轻易可以被这些管理所抹杀。


为什么正当防卫一直起不来,虽然一度被激活,但是又陷入消沉?


因为,你需要对动机和过程有非常微妙的把握,对防卫的表要性和限度能够设身处地的感受,而结果是容易看得见的,但不容易看得见的是结果背后的原因和过程。


而如果强监管老是带着一副有色眼镜盯着你,消磨掉你的心力,你又如何在错综复杂中寻得正义。


一名检察官打算给一件案件做不正当防卫的不起诉,向领导报批。领导问他,你现在行啊,朋友多啦?检察官说:没有朋友,给您报过去了。领导说,放那吧,我看看。过了几天,领导说,你把这个审批从网上撤回去吧。这个不行,你现在社会上认识人多啦?检察官说:撤不了,您就批吧。也不知道最后有没有批。


可见做一个正当防卫不起诉有多难,所以虽然有反杀案,但是正当防卫仍然是个别的。


不是我们不懂法律,是我们的司法官还是带着锁链在跳舞。


他们关于正义的创作仍然受到局限,难以挥洒他们的智慧,很多时候他们甚至都不能遵从他们的内心,这又何谈正义的实现。


事实上,正义并不远,就在司法官的内心之中,只要能够按照他们的心意办,绝大多数案件都会是实现体现出法治和人性的光辉。


事实上,所有创造性的劳动都无法通过强迫获得,一旦强迫本来的创造性劳动就变成了机械性劳动。


创造性隐藏在人脑之中,只有通过信任、鼓励和激励获取。


实现公平正义之路应该是一条信任之路,是一条人性解放之路,应该相信司法责任制的本质性价值,看穿行政化对司法规律的阻碍作用。


让司法的智慧之光不再被遮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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