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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罪(单人单罪)中“其他方法”实证研究报告,建议收藏!

小包公 小包公 202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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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目的


《刑法》第237条规定了“强制猥亵罪”,明确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等行为方式,实践中该罪名的运行情况如何,特别是对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方式”的理解与运用,一定程度影响了强制猥亵罪的司法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答网集萃下也有这样的问题,“构成强制猥亵罪,要求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猥亵他人。其中,如何理解‘其他方法’?”对此,以实际案例出发,在对强制猥亵罪案件进行实证分析的同时,厘清强制猥亵罪中的“其他方法”具有现实意义


下文将通过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系统,以2998个强制猥亵罪的案例进行深入的实证分析。

 

二、研究样本介绍


(一)样本来源


本文的数据分析样本来源于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所用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及其他权威机构的裁判文书

 

(二)筛选条件与样本总量


本报告在107001224个案件中,按照如下维度筛选有效样本:

裁判结果:“强制猥亵罪”;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强制猥亵、侮辱罪”;

文书性质:“判决书”;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罪数状态:“单人、单罪”;

 

通过上述维度,共筛选出2998个强制猥亵罪的案例,因此,在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导入课题的案例数为2998个。

 

(三)统计单位


一篇裁判文书即代表一个案件;一个案件中仅有一个被告人;一个被告人仅犯一个罪名。

 

三、强制猥亵案件基础模型图表分析


(一)2013-2021年强制猥亵案件(单人单罪)的发展趋势

 

从上图趋势可知,2019年前案件数总体呈上升趋势,2019年案件数达到峰值,2019年后开始总体呈下降趋势。从案件数来看,强制猥亵罪案件高发的三年分别为:2019年(849件)、2018年(623件)、2017年(551件)。但2020年的案件相较于2019年较少。


(二)强制猥亵案件(单人单罪)一、二审分布情况

 

从上图可以发现,在2998个案件中,强制猥亵案件中一审的数量共计2955件,占比98.57%;强制猥亵案件中二审的数量共计43件,占比1.43%。可见,一审案件较多,一定程度上说明被告人上诉的案件较少。


(三)强制猥亵案件(单人单罪)的省份分布

 

上图显示,在2998个强制猥亵案件(单人单罪)中,江苏省的案件数量最多,共计443件。


具体来看,案件数量排名前十的省份及其占比分别为:江苏省(443件,占比14.78%)、浙江省(333件,占比11.11%)、上海市(294件,占比9.81%)、北京市(163件,占比8.01%)、广东省(163件,占比5.54%)、四川省(162件,占比5.5%)、福建省(135件,占比4.58%)、吉林省(121件,占比4.11%)、安徽省(116件,占比3.94%)、河北省(114件、占比3.87%)。


从数据来看,强制猥亵罪的案件数量与经济发展情况具有一定的相关性。

 

(四)强制猥亵方法统计情况(一审案件)

 

上图显示,一审的强制猥亵案件的数量(单人单罪)共计2955件,而未对猥亵方法描述的案件有696件。其中,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的案件共计1572件,该类案件数量最多;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的案件数量共计892件,其案件数量排名第二;以胁迫方法强制猥亵的案件数量共计516件,其案件数量排名第三。从数量上来看,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的案件数量较多,充分说明“其他方法”在样本中占比较大,本研究具有研究价值。但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使用多种猥亵方式,然而,正是这样,使本罪的“其他方法”与暴力、胁迫等方法具有可对比性,使其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被清晰解析。

 

(五)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分类(一审案件)

 

上图显示,“其他方法”具体为:

(1)趁被害人酒醉之际进行猥亵;

(2)聚众强制猥亵他人;

(3)趁被害人不备之时强制猥亵;

(4)当众强制猥亵他人;

(5)趁被害人熟睡、无法反抗之际进行猥亵;

(6)利用特殊身份强制猥亵;

(7)将被害人带至偏僻、封闭地方实施猥亵;

(8)使用迷药迷晕被害人后进行猥亵;

(9)以金钱诱骗为手段进行猥亵。


上述猥亵方法是针对实际案件中的具体情况,继续对“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再分类,可以类型化为状态利用犯(如利用被害人酒醉、无所防备、熟睡等自己主动陷入的某种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状态制造犯(如将被害人带至偏僻、封闭地方,使用迷药迷晕被害人等致其被动陷入的某种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等。可见,“其他方法”方式多样。


另外,在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892个案件中,排名靠前的四种“其他”强制猥亵方法分别为:趁被害人熟睡、无法反抗之际进行猥亵(332件);利用特殊身份强制猥亵(236件);趁被害人酒醉之际进行猥亵(171件);趁被害人不备之时强制猥亵(125件)。需要注意的是,利用特殊身份强制猥亵他人的方法,在实际的案例中,主要包括:某些医务工作者利用为患者治病的名头对被害人进行猥亵;某些学校的教师或者家庭教师利用为学生上课的名义对被害人进行猥亵;某些驾校的教练以为学员培训驾驶技术为名对被害人进行猥亵;某些按摩店的工作人员以为消费者按摩为由对被害人进行猥亵等。这充分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职务/职业上的便利对被害人强制猥亵,应从利用的情境或状态对犯罪进行预防,以及提示被害人强化自我预防。

 

(六)强制猥亵罪的被害人情况统计(一审案件)

 

上图显示,在2955个一审的强制猥亵案件(单人单罪)中,未注明猥亵对象案例共计991件。


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出现了一些男性受害者。对此,本研究将受害者分为妇女、儿童、男性三大类进行统计。其中,强制猥亵妇女类犯罪案件最多,共计1948件;强制猥亵儿童类犯罪案件共计77件(犯罪对象之间存在交叉性,);强制猥亵男性类犯罪案件较少,共计4件。从被害人的情况来看,女性被害人仍然较多,司法机关、被害人以及社区等部门或个人应予以重视,并通过相应的防范对策减少被害的风险。

 

(七)强制猥亵的被害人是精神病人、残疾人的情况统计(一审案件)

 

(强制猥亵精神病人统计情况)

 

(强制猥亵残疾人统计情况)

 

从上述两个图来看,在对数据进行清洗过程中,强制猥亵的被害人是精神病人和残疾人的案例不少。为了更进一步了解和细化强制猥亵的对象,本研究继续对强制猥亵的犯罪对象是精神病人和残疾人的案件进行了提取与统计。


在2955个案例中,强制猥亵对象是精神病人的,共计136件,占比4.6%;强制猥亵对象是残疾人的,共计84件,占比2.84%。对此,应结合女性被害人较多这一事实,考虑弱势群体的被害情境,制定相应的防范对策。

 

(八)强制猥亵精神病人、残疾人的年份、月份统计情况(一审案件)

 

(强制猥亵精神病人、残疾人的年份数量统计情况)

 

(2019年强制猥亵精神病人、残疾人的月份数量统计情况)


为了研究强制猥亵的对象是精神病人和残疾人的年份与月份的具体发生情况,除了将审理程序标签筛选为一审外,还对猥亵的对象是精神病人和残疾人进行了逐一筛选——“猥亵精神病人”标签不为空或“猥亵残疾人”标签不为空。从年份数量统计出的结果,可以发现,2019年该类猥亵行为发生的案件数量最多,且自2013年至2019年呈现出逐年增加的发展趋势,这说明,应充分关注精神病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被害情况。


此外,本研究继续对2019年强制猥亵精神病人、残疾人的案件月份进行数量统计。结果显示,在2019年中,2019年12月的此类数量最多(13件),2019年3月份的强制猥亵案件数量则有8件,而2019年11月份此类强制猥亵的案件数量有7件。分布的月份情况并无规律性,但猥亵弱势群体的情形仍应采取相应措施预防。

 

(九)一审强制猥亵案件自首率

 

(一审强制猥亵案件自首情况统计)


上图中,在2955个一审强制猥亵案件中,被告人自首的案件数量共计498件,占比16.85%;被告人未主动投案自首的案件数量共计2457件,占比83.15%。统计结果显示,强制猥亵案件中的被告人自首率偏低。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受到舆论影响,惧怕来自社会的负面评价,因而大多数被告人会选择不自首。为了验证上述情形,本研究以强奸罪为研究对象,筛选条件同本样本,再对自首的单人单罪案件进行标注,得到如下结果:

 

(一审强奸案件自首情况统计)


统计结果显示,强奸罪案件中的被告人自首的案件数量共计2559件,占比16.09%;被告人未主动投案自首的案件数量共计13349件,占比83.91%。可以发现,强奸案件的被告人自首率也存在偏低现象,这与强制猥亵罪案件的自首率较低的情况相同。这两类性犯罪案件的自首率较低,充分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后所面对的舆论压力以及社会负面评价,应根据这一特性制定相关的防范政策,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首率,更大程度保障被害人权益。


(十)一审强制猥亵案件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情况统计

 

从上图可知,在2955个一审强制猥亵案件中,被告人存在过错的案件共计3件,占比0.1%。案号分别为:(2019)苏0612刑初248号、(2017)川0116刑初996号、(2016)陕0831刑初93号。研究结果显示,强制猥亵案件并不是被害人过错案件,据此,应及时制定打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防范政策。

 

(十一)一审强制猥亵案件被告人文化程度统计

 

(一审强制猥亵案件中被告人文化程度标签提取情况)

 

(一审强制猥亵案件中被告人文化程度统计情况)


从被告人的文化程度分布图表看来,在一审的2955个强制猥亵案件中,记载了被告人文化程度的案件共2265个,占据一审样本的75.55%,未记载被告人文化程度的案件共733个,占据一审样本的24.45%。由于样本中733个案件不能提取到被告人文化程度的标签,因此在统计被告人文化程度时,以2265作为被告人文化程度研究点的样本总量。


统计结果显示:957个被告人是初中文化(占比42.25%);540个被告人是小学文化(23.84%);218个被告人是高中文化(占比9.63%)。高中文化程度以下的被告人占样本总量的比重为75.67%,由此可以发现,大多数被告人的文化程度都偏低。


另外,由于裁判文书中对被告人文化程度的表述不统一,本研究继续对相关的文化程度标签进行梳理归纳,可以发现,其他被告人的文化程度依次是:专科(160人)、大学本科(147人)、文盲(107人)、硕士(14人)、博士(3人)。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三个案件中,有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是利用医生的特殊身份对被害人进行强制猥亵(案号分别为:(2021)京0101刑初66号、(2019)京0101刑初321号)。

 

(十二)一审强制猥亵案件被告人年龄统计

 

(一审强制猥亵案件中被告人出生年月日标签提取情况)

 

(一审强制猥亵案件中被告人年龄统计情况)


对被告人的年龄进行统计可以发现,在一审的2955个强制猥亵案件中,记载了被告人出生年月的案件数量共计2631个,占据一审样本的89.04%,未记载被告人文化程度的案件数量共324个,占据一审样本的10.96%。由于有324个案件不能提取到被告人出生年月日的标签,因此在统计被告人年龄时,以2631作为被告人年龄研究点的样本总量。


统计结果显示:

17岁≤年龄<20岁的被告人有37个;

20岁≤年龄<30岁的被告人有842个;

30岁≤年龄<40岁的被告人有807个;

40岁≤年龄<50岁的被告人有501个;

50岁≤年龄<60岁的被告人有287个;

60岁≤年龄的被告人有157个。

其中,有157个被告人的年龄在60岁以上,为深入研究该部分被告人,本研究对60岁以上的年龄再次进行细化,得到如下结果:

 

从上图可以发现,在这157个案件中,年龄在60岁以上不满70岁的被告人有114个;年龄在70岁以上不满80岁的被告人有32个;年龄在80岁以上不满90岁的被告人有11个。老年人在此类犯罪中有一定的占比,应引起重视。

 

(十三)一审强制猥亵案件刑罚分布

 

研究结果显示:在2955个一审强制猥亵案件中,有9个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剩下的2946个案件中,193个被告人被判处拘役,2753个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从上述数据可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占比93.16%,表明强制猥亵案件的量刑以实刑为主。

 

(十四)一审强制猥亵案件缓刑情况统计

 

从上图可知,在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2946个案件中,缓刑适用率为15.21%(448个被告人被适用缓刑),2498个被告人未被适用缓刑,占比84.79%。充分反映了强制猥亵案件量刑的趋重现象。

 

(十五)一审强制猥亵案件有期徒刑刑期统计


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共计2753个,对这一部分被告人的年龄继续进行分段统计,可以发现,

6个月≤刑期<1年的被告人有1043个;

1年≤刑期<2年的被告人有1208个;

2年≤刑期<3年的被告人有348个;

3年≤刑期<6年的被告人有149个;

6年≤刑期<9年的被告人有5个。

其中,对刑期在6年以上的这5个案件进行筛选后可以发现,有3个案件中的被告人,当众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案号分别是:(2020)苏0382刑初827号、(2018)浙0481刑初63号、(2020)皖0603刑初183号)。

 

四、统计数据表格


上述维度的分析情况还可以表格的形式展现,以便复查,具体如下:


(一)案件数量年份趋势


(二)审理程序案件分布情况


(三)法院所在地(省份)案件分布情况


(四)强制猥亵方法


(五)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实际行为分类


(六)猥亵对象分布


(七)猥亵精神病人


(八)猥亵残疾人


(九)一审强制猥亵案件自首率


(十)被告人年龄


(十一)被害人存在过错情况统计


(十二)被告人文化程度统计


(十三)刑罚分布


(十四)一审强制猥亵案件缓刑率


(十五)一审强制猥亵案件有期徒刑刑期统计


五、附课题研究数据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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