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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典丨第六百三十七条

上海市法学会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2-06-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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